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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实施主体 市物价局 项目类别 行政裁决
设置依据 《吉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4]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是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具体承担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业务指导工作。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具体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价格争议当事人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调节(调节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5.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同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价格争议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五条 行政执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二)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四)不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时限办理有关事项,或者无法定依据附加条件办理有关事项的;(六)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十)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十一)其他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价格认定处
咨询电话 62055017 投诉电话 62055008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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