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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财物价格鉴定
实施主体 市物价局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设置依据 《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第一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证税价格认定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并说明理由。
2.鉴证责任:实物勘验;价格调查;鉴定价格测算;起草价格鉴定结论书。遇到中止或终止价格鉴定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机关。
3.决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签批《价格鉴定结论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价格鉴定行为规范》7.2价格鉴证机构对留存的鉴定标的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7.3价格鉴定人员非主观故意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失实,价格鉴证机构应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7.4由于委托(提出)方提供材料有误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失实的,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7.5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违反本规范,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价格认定处
咨询电话 62055017 投诉电话 62055008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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