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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产价格鉴定
实施主体 市物价局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设置依据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第一条:对案件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需要估价的物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各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要依照本办法估定价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并说明理由。
2.鉴证责任:实物勘验;价格调查;鉴定价格测算;起草价格鉴定结论书。遇到中止或终止价格鉴定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机关。
3.决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签批《价格鉴定结论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价格鉴定行为规范》7.2价格鉴证机构对留存的鉴定标的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7.3价格鉴定人员非主观故意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失实,价格鉴证机构应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7.4由于委托(提出)方提供材料有误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失实的,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7.5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违反本规范,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价格认定处
咨询电话 62055017 投诉电话 12358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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