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监督、卫生机构检测报告、社会举报、上级交办或下级报请及有关部门移送,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受理并审查,确定在七日内是否立案,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调查取证责任: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组织承办人调查取证,通过询问有关当事人、现场调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同时现场依法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遵守回避原则。调查时应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制作笔录需当事人签字确认。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制作调查报告,并组织合议。
3.审理责任:卫生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发现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不当的应补充证据并重新制作调查报告、组织合议。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程序规定的,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在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并报送卫生行政机关审批,卫生行政机关依据规定审批通过后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结果及当事人权利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不自觉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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