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委审批办和相关专家按照《护士条例》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5个工作日内发给《护士执业证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护士执业证书》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处、中医处、监督处、监督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