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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实施主体 市卫计委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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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委医政处、中医处、审批办、相关专家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审核同意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审核同意书》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处、中医处、监督处、监督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 64820094 投诉电话 0432-64820110
办理时限  10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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