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 号)、《吉林省政府审改办关于印发市县保留行政审批事项通用参考目录(2016 年版)的通知》(吉审改办〔2016〕43 号)和《吉林省政府审改办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县保留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吉审改办〔2017〕17 号)精神,以及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要求,经研究,确定保留 389 项、取消 18 项、下放 16 项、暂停 9 项、调整为权力清单其他行政职权 16 项,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逐项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不能因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下放和调整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责任,做到放管结合,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同时,要在文件下发 15 日内,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权责清单的书面申请,30 日内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各县(市)区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附件:1. 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89 项)
2. 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8 项)
3. 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6 项)
4. 暂停行政许可事项目录(9 项)
5. 调整为权力清单其他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6 项)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