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吉林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由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宗教局、市住建局和松花湖管委会等有关单位组成吉林松花湖弥勒寺“9.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当事人、函询、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工作,查明了刘长宝死亡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性质进行了认定并提出了处理建议。
一、吉林松花湖弥勒寺基本情况
2009年12月,释果海法师提出申请在松花湖风景名胜
区恢复重建弥勒寺,2010年4月26日,吉林市宗教事务局发放了《吉林松花湖弥勒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场证字(吉)F020040004号)。2010年经市宗教事务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同意,开始筹备建设,2012年5月动工,2014年11月主体建筑完工。
2019年8月下旬,吉林松花湖弥勒寺住持释果海发现寺庙内挡土墙有的地方被水冲毁,就安排勤杂工刘凯找人利用被水冲掉的石头进行维修砌筑,属寺庙内部事务管理活动。刘凯找到了周德财。经释果海同意,商定砌筑石头每立方米75元,干了3天后,因没有石头停工。
二、事件发生的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件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9月1日,刘凯给周德财打电话说又有活了,周德财召集周春波(叔)、马占狱(舅)、赵忠臣、刘波、罗四、李艳军和刘长宝7人当天下午来到吉林松花湖弥勒寺。9月2日早6点开始干活砌筑挡土墙,10时许,当时刘长宝和马占狱两人在一起,马占狱接到周春波电话让他去拉两袋水泥,因马占狱早上没有吃饭,到小卖店买食品去了。马占狱走后,力工刘长宝(以前开过大型轮式装载机)在无人安排情况下私自驾驶工地小型轮式装载机(ZL16型),当行进至一处上坡路段时,装载机发生溜坡,向后倾斜冲向道路右侧(按车头前进方向)60度土坡,当四个车轮全部冲上土坡时,装载机重心失衡,向左侧倾翻车,装载机四轮朝天将驾驶室压扁,刘长宝被压在里面,周边施工人员看到装载机翻车后,跑到现场将刘长宝拉出驾驶室,并拨打“110” 和“120”电话,约10多分钟后,120医护急救人员赶到现场确认刘长宝死亡。
随后,吉林市公安局松旅分局赶到,进行现场勘察,确认刘长宝意外死亡。死者刘长宝,男,40岁,农民,家庭住址:吉林省九台市西营城镇官马山村1组,身份证号:220181197901206011。
(二)事件善后处理情况。
事件发生后,吉林松花湖弥勒寺住持释果海(当时在外地)在电话中得知此事后,委托居士赵冰峰处理善后事宜。2019年9月3日,同死者刘长宝家属达成协议,赔偿70万元。
三、事件性质认定
通过调查,结合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吉林松花湖弥勒寺已依法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部门进行管理。
(一)目前,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主体地位尚难以明确,其既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也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亦不能将其归类为人民团体。
(二)宗教活动场所系以宗教活动为目的成立,不具有营利性,亦不具有服务业的经营特性,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活动及管理事务不能归属于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研究认定,吉林松花湖弥勒寺“9.02”亡人事件不构成生产安全事故。
四、处理建议
建议由市宗教事务局对吉林松花湖弥勒寺“9.02”亡人事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事故调查组
2019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