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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办理的暂行办法
 时间:2014-08-27 13:36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群众来访举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行使权利,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群众来访举报,积极引导来访人逐级、依法走访。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访举报的范围:
(一)对党组织、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下列来访举报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三)其他不属于纪检监察职权范围内的。
第五条 来访人应根据被举报对象的职级或隶属关系,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举报。
第六条 对应到而未到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来访举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第七条 对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来访举报,接访人员发放来访登记表进行接谈,当面告知来访人已受理。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不予受理。来访举报办结后,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向来访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调查处理结果。
第八条 对立案调查的来访举报,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在6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向来访人告知。
第九条 来访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已经受理的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查询来访举报处理情况,由接访人员告知来访举报办理情况,不接受电话、网络和来信查询。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将办理来访举报的信息统一录入全国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督办检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来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对于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举报,引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不断构建高效、便捷的信访举报工作平台,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通过书信、网络、电话等形式反映问题。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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