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扶贫开发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吉林省扶贫办、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扶办联〔2018〕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问题意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以内容全面、方式灵活、社会知晓、便于监督为目标,健全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确保资金在阳光下运行,项目在阳光下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主动全面公开,促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落实落地,提高带贫、减贫效果。
(二)坚持分级、分类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分级分类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坚持真实、及时公告公示。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时间及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
(四)坚持经济、高效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方式因地制宜、灵活实用、清晰规范,杜绝形象工程,公示内容要简单精炼、一目了然,禁止建设豪华公告、公示牌。
三、公告公示内容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贫困户姓名、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三)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带贫机制、绩效目标、实施结果、举报投诉情况等。
(四)脱贫攻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五)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市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村、乡镇、市三级公示。经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六)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市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补助标准、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期限、建设单位及责任人、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
(七)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施工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八)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终,市、乡镇和村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同时公布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予以公开。
四、公告公示主体
市、乡镇、村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分别作为各级各类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开主体。各村民委员会做为村级实施项目公开主体,乡镇作为乡镇实施项目和分配资金公开主体,市财政对所有扶贫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公开。扶贫、水利、住建、林业、统战及其他相关部门做为分配和使用资金实施项目的公开主体。
五、公告公示方式
(一)市级由各相关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二)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
(三)创新公开方式。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微信、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六、公告公示时限
在资金分配结果下达15个工作日内,在本区域范围内公告。市级在年度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在全市范围内分乡镇、分项目公开。乡镇、村及项目实施单位在接到市级下达资金项目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建设前公告公示,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建设后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七、反馈意见处理
公告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公告公示内容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意见。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或单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向群众告知处理意见;对违规违纪或涉嫌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八、公告公示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要求。各级扶贫、财政和相关行业部门要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责任,严格按照细则要求进行公告公示。
(二)增强公开实效。突出做好镇、村两级的公告公示。发挥好公告公示事前监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鼓励通过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防止“一贴了之”,确保群众对公告公示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三)畅通举报渠道。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意见要严肃对待,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未作出答复或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四)加强监督评价。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对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共同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扶贫成效考核内容,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