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市委书记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任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等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要带队督促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及党委常委会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情况。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和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力量建设。
(五)支持人大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发挥依法监督作用;支持政协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的协商调研,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统筹协调群团组织、社会各界等各方面重视支持、配合安全生产工作。
(六)担任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领导本地区安委会工作,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并加大考核权重,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推动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二、市委副书记、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本级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每半年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至少组织1次检查、每年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至少组织1次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五)严格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以及招商引资等安全条件准入,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六)组织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能力,依法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七)担任本地区安委会主任,领导本地区安委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委会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布置、督促、检查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按计划推进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落实。
(八)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督促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管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定期进行工作汇报。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定期向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四)担任本级安委会副主任,负责领导安委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集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五)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六)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演练、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八)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四、其他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担任本级安委会副主任,每季度至少向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1次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六)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目标管理,对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七)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八)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抢险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