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2日,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蛟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蛟政办规〔2024〕2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蛟河市政府于2019年6月17日印发《蛟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蛟政办发〔2019〕11号),按照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该《暂行办法》已印发超过5年,应重新评估发文,现对照国家住房保障最新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我局重新修订形成《蛟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兜牢民生底线,解决好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阶段性居住需求,规范公租房分配、使用、退出、运营、管理等工作。
发挥公租房兜底保障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依申请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救助对象、优抚对象、退役军人、残疾人家庭等群体精准实施保障,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提升审核效率,强化动态监管,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优化公租房保障资源配置,提升运营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群众对公租房保障的满意度。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蛟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七章51条,其中包括总则、房源筹集、申请准入、房屋管理、出售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修订了以下三方面:
1、将原有第二章规划建设更改为房源筹集,按照《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更加明确了公租房源筹集渠道;
2、为更精准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吉安居办[2024]18号)文件中要求的住房困难群体纳入申请准入中,明确了“公租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以下住房困难群体:(一)符合廉租房保障对象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新就业职工;(四)来蛟河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五)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六)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和人员。”
3、明确了公租房租金减免相关政策依据,在“第四章房屋管理”中明确规定了“依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第三条要求,承租政府投资类公租房的,入住满两年的且连续两年能够按照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足额交纳租金的,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无拖欠水、电、气、供热、通讯、电视、电梯、物业等费用的,承租人可以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下年租金减免申请。在能够提供相关票据或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予以相应的租金减免,即低保家庭、烈士遗属家庭、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家庭、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免收租金;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免收50%租金;新就业职工、来蛟河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全国英模、省部级以上劳模等其他家庭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相关文件链接:《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蛟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