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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继续有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5-23 10:11  
    
 

 

2025年5月16日印发《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继续有效的通知》蛟政办规〔2025〕2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蛟河市政府于2014年12月23日印发《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蛟政发〔20149号,该意见有效期至有效期至2025年7月29日。应重新评估发文,经严格审查,《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与上级文件要求无重大冲突结合我市实际,重新评估后形成《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继续有效的通知》蛟政办规〔2025〕2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4〕11号),制定《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继续有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经重新评估印发后的《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继续有效的通知》12条,对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基金管理和运营、基金监督、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依据,规范了工作流程。

相关文件链接: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继续有效的通知

初审:李红影  复审:王鸿吉   终审: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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