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张贴广告的通告继续有效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2025年7月18日印发《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张贴广告的通告继续有效的通告》蛟政通〔2025〕1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蛟河市政府于2018年4月13日印发《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张贴广告的通告》蛟政通〔2018〕3号,有效期至2025年7月29日。应重新评估发文,经严格审查,《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张贴广告的通告》与上级文件要求无重大冲突,结合我市实际,重新评估后形成《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张贴广告的通告继续有效的通告》蛟政通〔2025〕1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为广大市民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张贴广告的通告继续有效的通告》。
三、主要内容
经重新评估印发后的《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张贴广告的通告继续有效的通告》共七条,对本市建成区内违法张贴广告管理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为广大市民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提供了保障。
相关文件链接: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张贴广告的通告继续有效的通告
初审:吕昕阳 复审:潘洪林 终审:王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