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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审计局
 时间:2016-06-08 09:48  
    
 
根据《中共蛟河市委办公室、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蛟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蛟办发[2009]27号)精神,设置蛟河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是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取消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职责。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蛟河市政府和吉林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助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组织实施对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承办蛟河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审计局设6个科:
  (一)人秘科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拟定全市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考核与统计分析。负责全局的文件起草、文字综合、政务信息、宣传接待、文印、档案、信访等事务。负责全局目标责任制的拟定、考核和会议、学习的组织工作。负责审核与复核各科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规范审计业务文书和程序,组织和办理审计行政处罚听证,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负责局机关的财务、资产、车辆管理与后勤管理。负责局机关干部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机关党建工作。负责审计机关审计案件的复议或本级审计行政应诉。
  (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负责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及竣工决算的跟踪审计。负责对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建设项目开工前资金来源审计和开展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的预、决算审计工作。
  (三)工商企业审计科
  负责国有企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负责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对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负责对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四)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负责对财政、税务部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社)的专项审计和专题审计调查。负责受权对各专业银行、保险等机构的财务收支及信贷计划的执行和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与开展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对与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检法、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负责行政、事业部门的行业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经济责任审计科
  负责对党政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调任、转任、轮岗、辞职、退休的党、政、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负责对信访所涉及的党、政、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方面审计。配合纪检、监察、检察院办理涉及领导干部的经济案件。负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农林水审计科
  负责对农业、畜牧、林业、水利、资源、环保等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负责对由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专项资金、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负责开展农、林、水、环保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对农民负担情况及涉农部门审计监督。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行政编制16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6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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