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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时间:2019-05-09 10:39  
    

  根据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2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蛟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问题的批复》(吉市政函〔2017〕372号),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蛟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审核意见》(吉编行函〔2017〕184号),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蛟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等事业单位调整隶属关系的复函》(吉编事函〔2017〕661号)精神,为理顺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经蛟河市委、市政府研究,设立蛟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蛟河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蛟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吉林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市委、市政府城市管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战略目标,制定城市管理发展战略,编制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贯彻执行城市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五)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调度;负责组织城市管理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起诉、应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和督查考核工作。 

  (六)负责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行使城市建成区内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环境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市区内冬季清除冰雪工作的组织部署、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十)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等职责。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全局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印信管理工作;负责办公用品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局党的建设、纪检、统战、群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组织宣传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城市管理执法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调研;负责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证件管理;监察执法范围、执法程序的执行情况和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负责受理执法人员投诉案件;扶贫、综合治理、法制宣传、依法行政、议题案办理等工作。 

  负责对城市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负责维护和更新政务信息;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政务年度工作报告;承办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宜。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监督检查一科。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负责对城管委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督办;负责对市区内冰雪清运、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区环境集中整治等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情况;督查不依法处理、不及时查处案件的行为;参与市相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活动。 

  (四)监督检查二科。负责督查、检查对城区内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对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乡容镇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垃圾收集转运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正职,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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