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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19-05-09 10:41  
    

   一、市医保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吉林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五)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六)执行国家、省、吉林市有关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的准入、收费标准、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等政策。 

  (七)完善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宣传、信访、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待遇支付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医药服务管理科 

  组织起草我市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我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政策调整,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贯彻执行省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拟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按职责分工承担深化医改相关工作。 

  (三)基金监管科 

  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承担确认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方式及标准和救助基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批露制度。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规行为。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 

  领导职数: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正职,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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