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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蛟河市发展和改革局等九部门关于建立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在重大节期和价格异动时期稳价惠民意见的通知(蛟政办发〔2013〕26号)
 时间:2013-11-01 13:1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
现将《蛟河市发展和改革局、蛟河市供销合作社、蛟河市经济局、蛟河市财政局、蛟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蛟河市农业局、蛟河市国税局、蛟河市地方税务局、蛟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在重大节期和价格异动时期稳价惠民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关于建立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在重大节期和价格异动时期稳价惠民意见
蛟河市发展和改革局、蛟河市供销合作社、蛟河市经济局、蛟河市财政局、蛟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蛟河市农业局、蛟河市国税局、蛟河市地方税务局、蛟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是在新形势下稳定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创新机制。按照“控物价、惠民生、保供应、促和谐”的指导思想及吉林省物价局、省供销合作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税局《关于推进蔬菜“三项建设”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吉省价管〔2011〕200号)的总体要求,并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吉林市物价局等九部门关于建立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在重大节期和价格异动时期稳价惠民意见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1〕35号)要求,现制定本意见。
一、平价副食品商店的设立
平价副食品商店是指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并在有关部门引导和扶持下,通过采取薄利多销、产销对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经营成本等营销策略,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商业企业。
(一)目标。
2013年,确立蛟河佳乐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超市)、百家乐超市(一店)、草根超市为我市首批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均为市区中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商贸网点。
到2014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市城区的平价副食品商店网络,充分发挥其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作用。同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平价副食品商店准入、扶持、补贴、运营和管理政策体系。
(二)基本原则。
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按照市场化运作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常态化监管与应急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标识、公开承诺、限定品种、保量稳价、社会监督、动态管理等监管方式,督导平价店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要诚信文明经营,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销售商品,引导市场形成合理的销售价格,确保规范运行。通过合理规划布局、提供政策支持,加强价格引导和服务,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同时支持此类企业做大做强。
(三)设立方式。
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通过自愿申请,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平价副食品商店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及《蛟河市平价副食品商店管理制度》的要求,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与政府签署《平价副食品商店建设协议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必须使用省统一平价副食品商店标识,明码实价诚信经营,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广泛监督。
二、平价副食品商店的经营目录
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的经营范围,以群众生活必需品、日常消费量较大的副食品为主。平价副食品类别和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在经营中,平价副食品品种不得低于目录总数的60%。
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的经营目录为粮、油、肉、禽、蛋、鱼、蔬菜七大类17种家常副食品目录。具体品种为水黄瓜、甘蓝、芹菜、茄子、大白菜、土豆、蒜苔、西红柿、青椒、圆葱10个品种蔬菜、散装大米、5千克袋装富强面粉、5升装大豆油、猪后鞧肉、白条鸡、鸡蛋、活鲤鱼。《目录》外自主选择经营。
三、平价副食品商店的价格管理
平价副食品商店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要诚信文明经营,以不高于市场监测平均价格销售商品,引导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在重要节点,如社会敏感期或重大节日期间,经营《目录》所列的各类平价商品中,蔬菜类单个平价品种价格低于全市市场平均价格20%,粮、油、肉等其他品种低于全市市场平均价格5%销售。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动时期,政府启动市场调控预案时,按照要求稳价销售,发挥平抑市场价格作用。
重要节期时限规定:平价副食品商店重要节期主要指国庆节期间2013年9月23日至10月8日,元旦春节期间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2月14日;其他调控工作的起止时间以市发改局通知的具体时间为准。重要节期和价格异动期调控工作结束后,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的管理自动进入常态期,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销售平价目录品种。
平价副食品商店经营的平价商品平均价格的认定采取以市发改局价格监测体系监测的市场平均价格为主,与物价工作人员驻店监管、义务物价监督员市场监测巡视等掌握价格动态和第一手价格信息相结合,由市发改局通过媒体等公布重要节期或异常波动期副食品平均价格,作为平价副食品商店经营者制定平价目录商品价格和监管部门监督的依据。
四、扶持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经营发展的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平价副食品商店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规定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定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平价副食品商店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63号)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平价副食品商店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条件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参考平价副食品商店已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等税收给予相应的补贴,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对涉及平价副食品商店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除国家审批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部分省审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或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三)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建设、经营进行扶持,2013年每个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补贴3万元,用于店面租金补贴及门店统一标识等建设费用。在平价副食品商店执行政府价格调控任务期间,产生的费用和差价,由市价格监管部门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对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经营者给予价差补贴。
(四)水、电价格优惠。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经营平价目录副食品的经营区域,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用水执行民用水价格。
(五)落实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落实上述优惠政策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相关部门具体执行。
五、加强平价副食品商店的规范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发布规范平价副食品商店准入、扶持、补贴和运营的配套管理制度,确保资质认定公开透明、政策扶持公平公正,监督管理规范到位。平价副食品商店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质量检测等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二)规范经营行为。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同一标识,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平价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保持合理差价。
(三)健全考核机制。制订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考核退出机制,建立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的经营管理进行考核,未通过考核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资质。从2013年起参加省、吉林市组织的十佳平价副食品商店评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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