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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王新宝因保管不善,将蛟农执07字第1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新宝
2025年6月6日
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关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权证:蛟农执07字第11号
权利人:王新宝
权属类型:房屋所有权
不动产单元:220281005213JC01117F00010001
不动产坐落:吉林市蛟河市河公安村公安屯
备注:房屋所有权证
蛟河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6日
初审初校:高秀杰
复审复校:刘亚波
终审终校:李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