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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
信息来源:蛟河市环保局 发表时间:2015-05-26 15:16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2号),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13号)精神及吉林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的重要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指导原则,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落实责任,认真自查自纠,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检查。以火电、水泥、化工、冶炼、酿造、制药、粮食深加工、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排污企业,以及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矿山采选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三产服务等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生态破坏情况;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

(二)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检查。以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工业园区入驻企业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工业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检查。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的现用、备用和规划水源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置排污口;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建有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水源保护区内道路和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环境风险源防控设施建设及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违法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四)自然保护区检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吉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为依据,以各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保护区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各项环保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旅游、资源利用等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及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保护区内有无环保违法、违规建设情况;自然保护区内有无开矿、采石、捞沙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活动。

三、检查方式

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采取企业自查、环保部门复查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细化大检查方案,按照环保网格化工作要求,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420日至430日)。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培训,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554日至1110日)。

采取企业自查、环保部门复查,分阶段实施的工作机制。515日前,完成自查。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自查环境管理情况,对存在的环境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倒排工期、积极整改,健全完善环境管理制度,规范各项台帐和资料,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填写大检查信息表。在720日前,完成复查。环保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大检查具体任务落实情况逐项进行复查,确保内容全面、准确、详实,不留死角。及时汇总本辖区情况,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做好月报与季报工作。

五、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保专项行动,查处企业故意闲置、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造假等情况;检查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环保验收等情况;检查危险废物储存、转移及处置情况,停产整顿、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市法院:负责依法落实强制措施,加强环境违法案件的审理。

市检察院: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

市发改局:负责检查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而获违法审批和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

市工信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吉林市三级计划名单检查落后产能淘汰及产业升级改造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工业企业通过开展技术改造积极防治工业污染。

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未提供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不予审批采矿权;对矿产资源开采以采代探的项目,责令停止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负责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监管。

市住建局: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市住建局、城管局:负责加强城区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监管,强化排水许可管理,检查工业园区生活污水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堆放等污染防治建设及运行情况。

市水利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

市林业局:负责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严格审批管理工作;检查自然保护区内有无开矿、采石等破坏环境的违法活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

市畜牧局:负责提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小区名录,依职责要求强化监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为组织开展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杨喻春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伊冰、市环保局局长李忠民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畜牧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副局长盛殿军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进行统一组织和领导。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到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确定责任分工。

(二)全面深入排查,完善监管档案。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开展深入细致排查。环保部门要着重掌握辖区污染源总数、分类及污染治理等情况,按照一厂一档要求,将企业基本信息、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登记造册。建立完善电子档案,完善成果应用。 

(三)严格依法查处,督促落实整改。大检查过程中,严格落实对典型环境违法行为的刚性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处理;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的,一律依法处置;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开展规划环评以及未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业园区,要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对不符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进行限期整治;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强化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手段,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零容忍,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督查指导,做好信息报送。在大检查开展期间,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建立信息调度和报送机制。开展月调度和季度汇总,各相关部门要将相关工作情况,于每月19日前报送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底要认真做好全年大检查的总结工作,并于2015121日前上报总结报告。联系人:余文军,联系电话/传真: 6718811167268706电子邮箱:jhhbj7188111@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