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蛟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在全市推行“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19-06-25 14:32

 

 

 

 

蛟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在全市推行“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改革步伐,切实改善医患关系,进一步转变医疗服务方式,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根据全省卫生与健康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50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与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优势,推行“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创新医疗收费管理和费用结算方式,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缓解看病难、看病贵,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快捷、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实施时间、范围

201711日起,在市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先行试点实施“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

三、服务对象

“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使用对象为参加全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足额缴费的住院患者。

“三无人员”(无姓名、无住址、无陪护)以及经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流浪乞讨患者。

适用紧急医疗救助程序,可以使用紧急医疗救助基金的各种突发事件需紧急救治的服务对象。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恶意逃费的患者,和医保与农合政策规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各类情况,以及不能提供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的,不享受“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

四、实施内容

实行“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后,对符合“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条件的患者实行住院“零押金”,患者先行住院治疗,待出院结算时缴纳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和民政部门救助后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一)服务流程。推行“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的各医疗机构在接诊住院患者时,根据患者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在确保人证相符后,对符合“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条件的患者,与患者或被委托人签订《“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详细登记患者以及被委托人基本信息,在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信息系统核实患者当年医疗保险有效后,在其住院证上加盖“先住院、后付费”印章并办理入院手续。同时将患者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原件代为保管,将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与签订的《“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一并留存,作为住院费用结算依据。

流浪乞讨患者须经当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各医疗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出具的确认书按上述服务流程提供“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

(二)费用结算。在诊疗过程中,各医疗机构接诊科室要及时向患者提供费用一日清单,确定专人定期查询患者住院费用情况,出院前及时告知患者住院总费用和个人应承担大致费用,确保患者及时掌握和筹备住院费用。住院的患者住院费用每满1万元(实施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患者按比例须交付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对住院费用少于1万元,出院时一并结算,患者出院结清自付费用办理出院手续后,退还代为保管的相关证件。

(三)规范诊治。推行“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的各医疗机构要规范诊疗行为,严格出入院标准,坚持首诊负责制,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小病大治等过度医疗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严格落实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投入。对开展“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的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会议精神,落实各项政策,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二)即时结算。按照基金预算管理及基金监管要求,医保和农合中心要对开展“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的各医疗机构,实行医疗保险和农合基金优先结算制度,减轻医疗机构运行资金压力。

(三)建立追缴机制。为防止“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患者欠费、逃费等情况发生,建立“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医疗费用欠费追缴机制。对“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患者未按《“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结算住院费用或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各医疗机构可暂存其社会保障卡(医疗卡)并及时将患者信息通报医保或农合中心,医保或农合中心根据各医疗机构提供信息暂停患者本人医疗保险各项待遇,直至缴清所欠费用。如医保中心协助追缴无效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缴欠费。参保人员因拖欠住院医疗费被医疗机构暂存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而申请补发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补办;被暂存社会保障卡(医保卡)的参保人员缴清住院医疗费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医保中心告知。

(四)建立诚信就医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借助医疗保险基金监控信息平台和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立“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患者诚信就医信息管理系统,将恶意拖欠住院费用、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规行为的患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在全市各医疗机构、医保农合经办机构予以公布,再次住院时各医疗机构有权终止为其提供“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同时,将参保人员个人就诊诚信纳入社会诚信分级管理。

(五)完善医疗救助体系。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将民政医疗救助、大病医疗保险与突发疾病应急救助体系紧密结合,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就医,为“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推进“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工作是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一项便民、利民、惠民工程,对进一步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筹集医疗费用负担、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也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具体措施。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紧密协调,加强领导,转变观念,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推进“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紧密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全力推进。要切实抓好各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规范化的监管,认真开展“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工作绩效评估考核和推广工作。农合、医保中心要加强基金监管,协助欠费追缴,及时审核、结算、拨付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各环节精细化管理,科学制定服务流程,严格把关,转变作风,提升服务。

(三)强化宣传。要通过媒体和印发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展板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便民惠民政策,要重点宣传“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重要意义、办理流程、所需手续等,引导广大群众自愿参与,积极配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2016年12月21

 

附件

蛟河市“先诊疗,后付费”领导小组

 

  长:殷宝库 市卫生计生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郝云东市卫生卫生计生局党委副书记

姚洪禹 市卫生卫生计生局纪委书记

宿丽梅 市卫生卫生计生局副局长

  勇 市卫生卫生计生局副局长

徐志波 市卫生卫生计生局副局长

成 员: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和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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