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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营区司法局行政处罚依据及程序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三条 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