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哈达工业开发区、幸福经济管理区:
为切实做好2018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吉林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春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做好2018年春季动物集中防疫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时间安排:春防工作从2月25日开始,4月25日结束。
(二)免疫病种
强制免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高致病性蓝耳病。
计划免疫:鸡新城疫、仔猪副伤寒、狂犬病等。
(三)免疫要求
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实施步骤
春防工作按步骤分八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月24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春防动员及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2月25日—2月28日乡镇组织春防动员及培训工作。
第三阶段:3月1日—3月10开展猪、牛、羊口蹄疫免疫接种阶段。
第四阶段:3月11日—3月20日开展禽流感、鸡新城疫免疫接种阶段。
第五阶段:3月21日—3月28日为 猪瘟、小反刍兽疫免疫接种阶段。
第六阶段:3月29日—4月10日口蹄疫二免、犬病免疫阶段。
第七阶段:4月11日—4月18日猪蓝耳病、布病免疫阶段。
第八阶段:4月19日--4月23日乡镇自查验收、免疫信息汇总、软件材料完善阶段。
第八阶段:4月24日--4月25日为区指挥部办公室检查验收阶段
组织实施
(一)落实“政府保密度,牧业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全面实施重大疫病强制免疫制度,落实饲养者的主体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规模场户实行程序化免疫,散养户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通过对乡镇(街)政府、村社、养殖场户下达《强制免疫通知书》或免疫明示卡,创建动物防疫示范村、示范场活动,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要依法处理等综合措施,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各乡镇认真做好畜牧业基本情况调查,切实做好辖区内动物养殖情况、免疫情况、检疫情况及无害化处理情况的调查、监管和统计工作,为动物免疫、疫病监测、动物检疫、防疫监管、流通监管、无害化处理等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春防具体实施方案。
(二)加强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和疫苗冷链体系建设。乡镇做好畜禽存栏普查工作,根据畜禽免疫数上报疫苗使用数量。严格执行疫苗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疫苗签收、入库、发放、报损、使用及质量评估、信息反馈等环节管理,做好过期、破损疫苗和使用后疫苗瓶的安全处理;对于不参加“先打后补”试点的规模养殖场,要落实疫苗直供制度,提高疫苗直供率。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确保冷链设施运行良好、满足疫苗存贮条件,实行全程冷链运输,实行疫苗贮存冷链管理无缝连接,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三)积极开展“先打后补”工作。要积极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对自愿且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加强养殖场、行政部门、疫控和监督信息化平台管理人员培训,加大对养殖场户宣传引导力度,确保政策落地。
(四)加强免疫技术培训。春防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乡镇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户)宣传与指导,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确保免疫工作实效。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培训要注重实用性、直观性和可操作性,通过面对面、手把手对实验动物的现场免疫操作示范,进一步规范操作规程,统一注射部位、注射剂量,努力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注苗应激反应、疫苗间拮抗作用、信息记录不全等问题。培训要着重强调免疫注射过程中按要求更换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等注意事项,防止因免疫操作不规范传播疫情或造成防疫人员感染人畜共患病。
(五)创新防疫工作模式。推广免疫明示卡、免疫承诺书等制度,提高广大养殖场户对于强制免疫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各乡镇可结合各自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逐步破除村级行政区划壁垒,优化村级防疫员配备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养殖量少、免疫任务不重的村可采取委托的形式,由周边有工作能力和有积极性的村级防疫员对防疫任务进行整合,切实保证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六)完善档案管理。免疫档案要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健全完善规模养殖场(小区)管理档案并逐步录入全省畜牧兽医信息化管理系统,内容包括养殖场(小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方式,饲养动物种类及数量,免疫疫病种类,使用疫苗名称及厂家,自购疫苗名称、厂家及数量,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信息。
(七)认真组织消杀灭源工作。冬春交替季节是动物疫病多发期,要组织实施好春防消毒灭源工作,做好重点场所及环境消毒工作的安排,督促动物疫病防控重点单位及重点场所(点)开展好自身消毒,同时要定期组织开展好重点区域场所的环境消毒,消杀灭源,防止疫病传播。
(八)科学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按照省、市动物疫病监测和无疫区监测方案要求,在完成好口蹄疫、禽流感、布病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同时,兼顾做好常规疫病的调查,科学指导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动物疫病监测工作要坚持科学性、合理性、真实性和代表性的原则,即:监测方案的制定要科学;不同区域、不同场所、不同病种、不同易感动物的分类及采样要合理;监测样品的数量、质量及监测结果要真实;本区域疫情监测结论和风险评估,对疫情防控提供的科学依据要具有代表性。严格落实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和举报核查制度。加强与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部门会商、信息沟通和措施联动。对出现新发人感染病例的,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三同时”原则(畜牧兽医部门与卫生计生部门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监测排查、同时开展应急处置),有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
(九)积极开展规范化强制免疫达标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场工作。根据吉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全省规模养殖场(乡镇)规范化强制免疫达标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18年全省每个县(市、区)力争实现2个乡镇的2个村和2个规模养殖场(一个猪场、一个牛或羊场)进行示范,达到示范标准。 区疫控中心负责示范乡镇、规模场的筛选和申报材料的初审、上报、培训、检查、督导等工作;乡镇畜牧站负责示范活动的全面实施,按标准进行强制免疫和可追溯体系建设、抗体监测所需样品采集、考核材料验收上报等工作;养殖场对出栏和入栏动物信息向乡镇畜牧站报告。
(十)加强信息报告。按照全省统一要求,从3月1日开始,各乡(镇)于每周五上午10时前,将春防及免疫注射进展情况上报至昌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周一上午10时前汇总后上报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春防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春防工作经验,并将春防工作总结于4月25日前上报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一)深入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管理。
各乡镇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健全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业主暂存、专业收集、集中处理”的运行模式。及所属乡镇要加强对江河湖泊、荒郊野外、养殖或屠宰等重点场点的巡查,发现私自丢弃、化雪化冻后裸露的死亡动物尸体,及时上报,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十二)做好耳标等可追溯系统管理的移交工作。根据省市要求溯源管理工作移交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畜牧站指定专人负责与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相关工作移交和对接。
(十三)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1、进一步最好无疫区软件归档工作,动物防疫法及相关工作规章制度上墙。
2、动物防疫条件监管1.准确掌握辖区养殖场数量、有档案、分布图,有监管记录,监管面全年达100%。
3、检疫证明管理 专人、专账、专柜管理,账目清晰及时交回,检疫证明全部机打,禁止手写。
4、产地检疫 每个乡镇设立2个申报点,至少一个到达省级标准。生猪产地检疫率达到90%以上,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纸质版和电子版,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日汇总表电子版,齐全、填写规范。
5、无害化处理查相关资料齐全。指定专人负责、公布受理电话、影像资料齐全、统计上报及时、按月归档。
6、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 官方兽医全部通过动监网考,配备“动监e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每月登陆“动监e通”应不少于22次。承担动物检疫、无害化处理、流通监管等职责的执法人员,每月定期做好上传。
7、对养殖场(户)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不配合或阻挠强制免疫实施的,立即上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