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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满区江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第四批)》
  《丰满区江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第四批)》

 

一、行政确认(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原实施部门

赋权方式

 

 

 

 

 

 

 

 

 

 

 

1

 

 

 

 

 

 

 

 

 

 

 

特困人员认定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49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3月2日

施行日期:2019年3月2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代为提出申请。

2.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民发〔2021〕43号

制定机关:民政部

时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2021年4月26日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 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 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民政部门

 

 

 

 

 

 

 

 

 

 

 

下放

 

序号

事项名称

      

原实施部门

赋权方式

 

 

 

 

 

 

 

 

 

 

 

 

 

 

 

 

2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49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3月2日

施行日期:2019年3月2日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 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 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 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 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 明理由 

2.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民发〔2021〕57号

制定机关:民政部

时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2021年6月11日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 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3.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 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办发〔2020〕46号

 

 

 

 

 

 

 

 

 

 

 

 

 

 

 

 

民政部门

 

 

 

 

 

 

 

 

 

 

 

 

 

 

 

 

下放

 

序号

事项名称

      

原实施部门

赋权方式

 

 

制定机关: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31日

(六)创新社会求助体制机制。

19.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方式,逐步将临时救 助、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并在乡(街道)建 立社会救助备用金,按需核定乡镇(街道)备用金额度。

 

 

 

 

 

 

 

 

 

3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 金额较小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49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3月2日

施行日期:2019年3月2日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 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 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  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民政部门

 

 

 

 

 

 

 

委托

二、行政给付(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原实施部门

赋权方式

 

 

 

 

 

 

 

 

 

 

 

 

 

1

 

 

 

 

 

 

 

 

 

 

 

 

临时救助金给付(救助金 额较小的)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49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3月2日

施行日期:2019年3月2日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 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 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  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发〔2014〕47号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2014年10月3日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 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 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民政部门

 

 

 

 

 

 

 

 

 

 

 

 

 

委托

 

三、     ( 5 4  )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 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 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 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利用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 作、下载、复制、查  阅、发布、传播或者以 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 内容的信息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 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仅限文 化行政 部门行 政处罚 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

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 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 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 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 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 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 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 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 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 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 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 志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 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 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 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 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 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 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 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 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仅限文

化行政

部门行

政处罚

事项

 

 

 

 

 

 

 

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 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 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 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 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 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 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仅限文

化行政

部门行

政处罚

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  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 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 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 容、记录备份的行政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 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 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仅限文

化行政

部门行

政处罚

事项

 

 

 

 

 

 

 

1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场 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 栅栏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 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 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仅限文

化行政

部门行

政处罚

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11

 

 

 

 

 

 

 

对毁坏大坝或其观测、 通信、动力、照明、交  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77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8年3月19日

施行日期:2018年3月19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 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 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12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 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 政处罚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8日修改,2004年6月18日修改,2014年5月30 日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1995年10月20日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20日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 程设施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13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 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0年4月29日

施行日期:2020年9月1日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 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其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  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14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 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07年10月28日

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15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

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07年10月28日

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6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07年10月28日

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17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  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 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  桩、界桩,可能危及公  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9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 2009年8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1997年7月3日

施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 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 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8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 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 物品、倾倒垃圾、设置 障碍、挖沟引水、利用 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 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 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 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9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 2009年8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1997年7月3日

施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19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9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 2009年8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1997年7月3日

施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

 

 

 

 

 

 

 

 

 

20

 

 

 

 

 

 

对施工单位的建筑土 方、工程渣土、建筑垃 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 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 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5年8月29日

施行日期:2016年1月1日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 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 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 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21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 土、砂石、土方、灰浆 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 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 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5年8月29日

施行日期:2016年1月1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 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22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 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 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 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 物、农用薄膜,或者未 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 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 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  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8年8月31日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日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 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 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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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 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5年11月4日

施行日期:2015年11月4日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 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24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在非法占用的土地 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的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19 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1998年8月29日

施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  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74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1年7月2日

施行日期:2021年9月1日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25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 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 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19 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1998年8月29日

施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26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 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 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 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19 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1998年8月29日

施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 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74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1年7月2日

施行日期:2021年9月1日

第六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 30%以下。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27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72 日第二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02年8月29日

施行日期:2002年10月1日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 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8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 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 取土、挖砂、采石等可 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0年12月25日

施行日期:2011年3月1日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 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29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  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  物,或者在禁止开垦、 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  垦、开发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0年12月25日

施行日期:2011年3月1日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 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 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30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 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 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 行治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0年12月25日

施行日期:2011年3月1日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 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1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 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 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 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 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 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 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 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 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13 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04年8月28日

施行日期:2004年8月28日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 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 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 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32

 

 

 

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 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 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33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 砂、采土或者其他活 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 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 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34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 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 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35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 林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6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 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37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 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38

 

 

 

对单位或者个人,伪  造、变卖、买卖、租借 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 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 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 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40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 业服务标志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78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8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18年3月19日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  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41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 本农用保护区标志的行 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57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1年1月8日

施行日期:2011年1月8日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用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42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 建房、建坟、挖砂、采  石、采矿、取土、堆放  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  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 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57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1年1月8日

施行日期:2011年1月8日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 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和牌照,擅自将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 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 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3月2日

施行日期:2019年3月2日

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 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44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3月2日

施行日期:2019年3月2日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500元以下罚款。

 

 

 

 

 

 

 

 

45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 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3月2日

施行日期:2019年3月2日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 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 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 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46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修建、扩建建筑物、地 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 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9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1年3月7日

施行时间:2011年7月1日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 视距的。

 

 

 

 

 

 

47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 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 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 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 视距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9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1年3月7日

施行时间:2011年7月1日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 视距的。

 

 

 

 

 

48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 行、掉落、遗洒或者飘 散,造成公路路面损 坏、污染的行为的行政 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9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1年3月7日

施行时间:2011年7月1日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49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 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16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 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 营许可证。

 

 

 

 

 

 

 

50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 范围内采砂、取土、淘 金的行政处罚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1年5月27日

施行日期:2021年5月27日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 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查封、扣押相关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七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

(二)超过批准的范围、数量采砂的;

(三)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采砂的;

(四)将因清淤疏浚、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道养护、吹填固基等活动产生的砂石,自行销售的。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51

 

 

 

 

 

 

 

对超过批准的范围、数 量采砂的行政处罚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1年5月27日

施行日期:2021年5月27日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  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查封、扣押相关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七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

(二)超过批准的范围、数量采砂的;

(三)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采砂的;

(四)将因清淤疏浚、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道养护、吹填固基等活动产生的砂石,自行销售

 

 

 

 

 

 

 

 

 

52

 

 

 

 

 

 

 

对在禁采期、禁采区进 行采砂的行政处罚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1年5月27日

施行日期:2021年5月27日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  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查封、扣押相关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七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

(二)超过批准的范围、数量采砂的

(三)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采砂的;

(四)将因清淤疏浚、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道养护、吹填固基等活动产生的砂石,自行销售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53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

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

皮、挖树兜的行政处罚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3年11月29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3年11月29日

施行日期:2014年3月1日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54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 牧的行政处罚

《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吉政令〔2013〕243号

法律效力位阶:省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年12月2日

施行日期:2014年2月1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损毁林草植被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