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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桦甸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桦甸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uadian.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阅,还可以在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桦甸市档案馆、桦甸市市民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桦甸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两种形式。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咨询电话:043266273392,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三)公开时限。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本机关受理机构为桦甸市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档案室

  办公地址:桦甸市金华路317

  办公时间:冬: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00),夏: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

  上述时间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2—66263628

  传真号码:0432—66263628

  邮政编码:132400

  电子邮箱地址:hdgtj3628@163.com

  (三)申请的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本机关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hdgtj3628@163.com 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申请地址:http://xxgk.jlcity.gov.cn/ysqgk_2105/sqcl/。申请时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格式将内容要素填写完整后发送。通过电子邮件等互联网渠道提交的申请,办理时间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的受理。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作出下列分类处理: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费。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到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网站(http://xxgk.jlcity.gov.cn/xxkh_2546/)向本级政府政府信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  

  

  桦甸市自然资源局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