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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672Y/2012-1081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桦郊乡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年08月21日
标      题: 桦甸市桦郊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郊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郊政发〔2012〕42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8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672Y/2012-1081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桦甸市桦郊乡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年08月21日
标      题: 桦甸市桦郊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郊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桦郊政发〔2012〕42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8月21日
桦郊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桦郊政发〔2012〕42号
  为加快推进和严格规范我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文件的明确要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顺利推进,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农村社会基础的稳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二、任务目标
  (一)主要任务
  1.全面铺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开展土地总登记。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要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统筹协调,应(已)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的农用地,不再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保不重不漏。以符合发证条件的总宗地数为基数计算应发证率。
  2.扎实开展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性工作。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标准,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等成果,深入开展地籍调查,查清农村每一宗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基本情况,形成地籍档案资料,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调查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实行部门联动。一切从大局出发,真正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构建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有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维护权益,规范土地确权。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有序开展权属调查,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土地确权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充分考虑土地权利取得的历史背景和政策变化情况,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尽量维持现有的土地权利现状,并规范到法律法规层面上来;对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产生的土地权利,可以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处理、严格规范、积极确权,妥善稳步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
  (三)坚持公开公正,确保社会稳定。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益,防止因工作失误引发新的矛盾。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议事会的作用,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要制定解决预案,确保稳定。对权属来源不清或者争议较大,一时难以解决的,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缘由以及各自主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逐步加以解决;对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部分,可以先行分割出来予以确权登记发证,避免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土地证书发放前,应当在村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广泛告知,接受社会监督。
  四、相关部门职责
  国土所: 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属、地籍测量结果审核、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建档和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经管站、农业站:负责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资料,提供农业部门所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块权属来源、用地审批等相关资料,做好土地经营权属认定工作。
  林业站、林场:负责需提供的林权方面的资料,负责协调解决本部门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权属纠纷,做好林权的认定工作。
  民政办:负责村级行政界线的确定,提供有关界址坐标、界址图和界址协议书。
  水利所:负责提供有关河流、水库等水域方面的资料,协调解决水域用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权属纠纷,协助做好水域权属认定工作。
  乡建办:负责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
  交通办:负责提供有关公路土地权属资料,协调解决交通用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权属纠纷,协助做好公路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村级职责
  1、组织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推举村民代表出席土地权属调查指界确认工作;
  2、协助做好本村内各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做好村属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组(社)级职责
  1、召开村小组村民大会,推举1至2名村民代表出席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现场指界;提供相关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
  2、协助做好村小组内的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做好村小组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6月中旬前)
  1.搞好宣传动员。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2.成立组织、明确任务
  桦郊乡政府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国土所、民政办、乡建办、农业站、经管站、林业站、林场、水利所、综治办、信访办、畜牧站、司法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组织领导,负责组织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协助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界线划定和权属审核,配合开展地籍测量工作,研究解决重大事项,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林业部门负责提供国有林地资料和集体土地与国有林地之间界线确认;农业部门负责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地块认定。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国有水面资料和国有水面和集体土地之间界线确认;交通部门负责提供国有公路资料和国有公路与集体土地之间界线的确认;信访部门负责纠纷调处等工作。
  3.乡政府要按照土地总登记要求,在村委会、村民小组所在地发布通告。
  4.落实工作经费。乡政府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产生的经费予以保证。
  5.收集有关资料。收集林业、水利、交通、电力、农林牧渔场等的图件和权属确认相关资料。准备调查表格、权属界线协议书等表格。
  (二)实施阶段(2012年6月—2015年11月
  1.全面铺开我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2015年11月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2.2013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整理、汇总工作。
  (三)汇总阶段(2015年9月—2016年5月)
  1.2016年3月底前,完成成果整理、立卷、归档和数据汇总。
  附:桦郊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名单
  桦郊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纠纷调处组名单
  附件1:
  桦郊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逄树河(党委书记、乡长)
  副组长:  曹  辉(副 乡 长)
           刘国俊(国土资源所副所长)
  成  员: 刘国臣(办公室主任)
           虢德利(民 政 助 理)
           崔  跃(交 通 助 理)
           张  义(乡建助理)
           郭雅峰(经管站站长)
           贾振宇(农业站站长)
           张延民(桦郊水利所所长)
           李好净(桦郊林业站站长)
           吕永超(苏密沟林业站站长)
           陈程江(苏密沟林场厂长)
           李方君(大勃吉林场厂长)
           藏日华(清水林场厂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所,办公室主任:刘国俊(兼)。办公室下设调查组、纠纷调处组、登记发证组、文字综合组。
  附件2:
  桦郊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纠纷调处组名单
  组  长:逄树河(党委书记、乡长)
  副组长:曹  辉(副 乡 长)
          刘国俊(国土资源所副所长)
  成  员:于世明(信访办主任)
          赵远东(综治办主任)
          秦贵新(司法所所长)
桦郊乡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