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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吉乡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决策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如皋市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是否公开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市社公开的政务信息包含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媒体、电话、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示。

  第六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