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0年1月13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我局编制了蛟河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报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年报通过蛟河市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网址:http://www.jiaohe.gov.cn)。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欢迎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人民群众参阅使用。如对本年报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联系蛟河市医疗保障局,地址:蛟河市河北街红叶大街59-2号,邮编:132500,电话:0432-67071003,邮箱:jhsylbzj@163.com。
一、总体情况:
全面深化公开“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不见面”:蛟河市医疗保障局认真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实现16个大项103个子项业务只跑一次,合法合规事项马上办,16个子项网上办理,居民缴费在当地乡镇社区就近办。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精简办事流程,完善办事指南,全面公布权责办事清单。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取消办事材料达60%。全面推进异地就医16条相关要求。
落实公开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地方医疗保障部门是否组织制定和调整辖区内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并监督实施,对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推进落实药品采购“两票制”,采购配送机制。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分类采购、专科医院跨区域联合采购,推动降药价,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满足群众需求。健全医疗耗材集中采购流程建设、制度建设和有关配套建设等机制。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完善总额控制办法,在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协调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及相关领域改革。加强对各级各类医院欺诈骗保行为的监管。医保局与吉林市专家组分为医疗、财务、物价、医疗救助四个检查小组,对仁爱医院、仁德医院、华康医院、吉林结核病医院、蛟河市人民医院、蛟河市中医院进行医保基金监管检查。医保监管任务圆满完成。
公开退役军人接续工作,退役军人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查退役士兵医保缴费情况并为出具参保缴费证明,核查一次性缴费信息,承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解读。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国家规定年限的退役士兵,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在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役士兵,计算按政策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费用,计算补缴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需要个人自筹资金补齐规定年限的应缴费用。截止至2019年12月24日止为退役军人共开具参保证明4200余份。
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统一
1、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已覆盖到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其中农村居民到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参保、城镇居民在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参保,学生、儿童在所在学校和托儿机构参保。2020年开始统一开始由税务征收。
2、参保时间。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29日。
3、协同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建立互通协同机制,通过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的信息交互,避免新的重复参保情况并筛查清理已有重复参保人员。
4、2019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年每人270元。新生儿、儿童、中小学生、未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200元;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
5、住院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居民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400元、800元、1100元。
(2)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飞段按比例报销。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1元-160000元报销8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1元-60000元报销70%,60001元-160000元报销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1元-30000元报销55%,30001元-60000元报销60%;60001元-160000元报销65%。
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目录乙类项目费用时,参保人员个人先支付比例统一为10%。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异地住院医疗费,依照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报销。其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异地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3)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4000元以上的,由大病保险基金给予分段报销:0元至1万元(含1万元)报50%,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增加1%;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报65%;10万元至30万元报80%。年度最高报销额度30万元。
6、门诊医疗待遇。从2018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启动慢性病、特殊疾病和重大疾病的门诊报销政策。
(1)慢性病病种主要有: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肺病原性心脏病等32种。
(2)重大疾病病种主要有:恶性肿瘤(放、化疗)、年度正(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
(3)特殊疾病病种主要有:丙型肝炎、血友病等。
7、费用结算。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划卡直接实现医保待遇结算。省内异地就医通过建立统一的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做好联网结算工作。
8、统一药品目录。省人社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在原城镇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现行药品(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基础上,按照《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的有关要求和工作安排,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于2017年12月底前,制定统一的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目录,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目前整合前,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暂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目录合并执行。
9、统一诊疗项目目录。在同一的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完成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的整合工作。将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与新农合现行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进行合并,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目录。
10、整体纳入。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作为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医疗保险医药服务。
11、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推行省级统筹进程。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基金预决算制度和内控制度。整合期间,原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在同一专户分别单独核算管理,当期出现缺口,由原统筹地政府负责解决,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不得相互调剂。
涉及公众利益的会议目录
1、蛟河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行业扶贫联席会方案
2、蛟河市医疗保障局全面深化改革专项会议
3、蛟河市医疗保障局平安建设专项会议
4、蛟河市医疗保障局扫黑除恶专项会议
5、蛟河市医疗保障局信访维稳专项会议
6、蛟河市医疗保障局“只跑一次”专项会议
7、蛟河市医疗保障局软环境建设专项会议
8、蛟河市医疗保障局精准扶贫专项会议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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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说明:1.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要点、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2.“对外公开总数量”为截止2019年12月31日,各单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数量;3.“本年新制作数量”应与“本年新公开数量”一致;4.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单位)负责统计。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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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16 |
0 |
说明:1.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之规定,行政许可的结果应当公开;2.“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等依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3.处理决定数量:2019年发生的办件量。4.“本年增/减”一项,如果增加(减少)用“+(-)”标注,如增加1例用“+1”标注,减少1例用“-1”标注,无变化要用“0”体现。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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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2.行政强制种类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进入住宅或私人场所;3.处理决定数量:2019年发生的具体数.4.“本年增/减”一项,如果增加(减少)用“+(-)”标注,如增加1例用“+1”标注,减少1例用“-1”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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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说明:4.“本年增/减”一项,如果增加(减少)用“+(-)”标注,如增加1项用“+1”标注,减少1项用“-1”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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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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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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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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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报刊、政府公报 |
微博、微信等方式 |
合计 |
7 |
0 |
31 |
38 |
说明: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部门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部门统计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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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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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 |
兼职人员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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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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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不含部门(单位)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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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查询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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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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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各级大厅的政府信息查询点由同级政数局统计、各单位的政府信息查阅点由各单位自行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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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 |
|||
考核评估费用 |
教育培训费用 |
其他保障费用 |
合计 |
0 |
0 |
0 |
0 |
说明:表格中没有事项或者没有发生的,用“0”体现。 |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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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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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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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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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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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本年度办 |
(一)予以公开 |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二)部分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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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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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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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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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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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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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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䃼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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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信访举报投诉诉求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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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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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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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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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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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其他处理”项目,主要是考虑新旧条例执行衔接以及极少数特殊情况。原则上,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应当按照法定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高度关注这一项目的数据,对“其他处理”数量偏高的行政机关,要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表格中没有事项或者没有发生的,用“0”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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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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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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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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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处理结果需进一步区分两类情形,分别是“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和“复议后起诉”。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表格中没有事项或者没有发生的,用“0”体现。 |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9年,蛟河市医保局圆满完成年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任务。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方法,以及业务方面还有不足之处,如服务的主动性、创新性还需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的系统性、深入性还需进一步提高等等。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心工作,认真查找问题根源,全面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市医保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整体工作质量和水平。保质保量的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内容。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年度蛟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专职1人,兼职1人,共计2人。
蛟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