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蛟河市自然资源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2810135248152/2023-0514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蛟河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11日
标      题: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蛟河市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蛟政办函〔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2810135248152/2023-0514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蛟河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11日
标      题: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蛟河市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蛟政办函〔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13日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蛟河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蛟政办函20237号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吉林省林业实验区国有林保护中心、吉林森工白石山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推进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蛟河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1日

   

   

蛟河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方案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2〕48号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支撑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自然资源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吉林市局的统一部署,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全面更新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需要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包括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查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因测绘精度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所有权重叠的等进行更新。2023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数据成果离线汇交。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实地状况为准开展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根据土地登记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确权登记;以对人民群众长远利益负责的态度,认真地组织开展工作。

  (二)统筹安排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要求高,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因此,在工作的时间安排、工作程序、成果质量等方面要统筹谋划、科学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三)承前启后原则

  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第三次国土调查和土地登记资料开展权属调查工作。对于已有的权属资料,经实地核实无误,资料完整、有效的,可继续使用,以加快工作进度、节约工作成本,保证成果的连续性。

  (四)分工协作原则

  要按照全市整体控制,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来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五)注重创新原则

  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中,要结合我市实际,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

  (六)服务社会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要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实现地籍档案数字化及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动态更新机制,保持调查成果资料的现势性和土地登记成果的准确性。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大幅度提高地籍工作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三、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

  制订实施方案、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启动资料收集工作,进行初步数据整理与分析,确定作业队伍及工作方法。

  (二)调查更新阶段(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

  结合蛟河实际情况和工作时间安排,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权属调查工作,包括宗地划分、地籍编号、权属调查、界线调查、界址点设置、地类核实、土地权属调查表填写、宗地草图绘制等。

  (三)数据汇交阶段(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

  全面完成符合上报要求的数据成果,以县为单位导出数据,采用质检软件完成质检后,离线汇交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做好数据导出与后续日常增量接入时点的对接。

  四、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市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集体土地产权界定、土地争议调解等重大问题的处理,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长:路建国   副市长      

  副组长:崔子臣   政府办公室主任

  孙鸿羽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向丽   市财政局局长

  沈国有   市水利局局长

  孙钟亮   市林业局局长

  张宝权   吉林省林业实验区国有林保护中心主任

  宋双林   吉林森工白石山林业局局长

  马炳华   市交通局局长

  刘慧杰   民主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宗霖   长安街道办事处主任

       河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河北街道办事处主任

       奶子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盖昊天   拉法街道党工委书

  李贺男   新农街道办事处主任

  陆松哲   乌林朝鲜族乡乡长

  赵续勇   进乡乡长

  石宝杰   天岗镇镇长

  王玉成   天北镇镇长

  韩东辉   松江镇镇长

       新站镇镇长

  吕鹏飞   庆岭镇镇长

  王岸峰   漂河镇镇长

       黄松甸镇镇长

  李兴隆   白石山镇镇长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李淮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五、责任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负责收集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信息;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矢量数据;会同市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划定不动产登记单元,对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二)市财政局:负责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配落实。

  (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协同市自然资源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四)市林业局:负责提供我市森林资源“一张图”,国有林矢量范围,林业与三调成果融合数据等资料,配合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职责内的集体与国有林权属、边界,协同市自然资源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五)白林局:负责提供管理区范围内国有林矢量范围、林业与三调成果融合数据等资料,配合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职责内的集体与国有林权属、边界。

  (六)吉林省林业实验区国有林保护中心:负责提供管理区范围内国有林矢量范围、林业与三调成果融合数据等资料,配合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职责内的集体与国有林权属、边界。

  (七)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我市国有河流及水库范围矢量数据及权属资料,配合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职责内的集体与国有水域权属、边界。

  (八)市交通局:负责提供我市国有道路网矢量数据及权属资料,配合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职责内的集体与国有道路权属、边界。

  (九)各乡镇街:负责组织村社提供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及时按要求进行现场指界,确认权属、边界,按工作要求在指界通知书、地籍调查表等文档签字盖章。

  、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制度

  一是协调联络制度。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牵头会同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交通、各乡镇街召开联络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二是调度通报制度。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通报工作进度。三是项目管理制度。通过按规定直接委托、公开遴选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技术协作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执行相关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四是权属争议调处制度。对存在权属有争议的地方,及时进行调处工作,确保确权调查工作顺利开展。五是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权属审核、登记、档案整理归档和数据库建设等过程核查,确保登记成果质量。

  落实资金保障

  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充分保障。

  )做好宣传培训。

  全面准确宣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