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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银保会等七部委《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吉工信融资〔2018〕149号

各市(州)、县(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融资担保公司:

  按照银保会等七部委《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现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现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围绕《条例》出台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标志着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已建立起了“1+4”的完善监管体系,对融担行业规范管理、长期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各级监管部门及融资担保公司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相关内容,抓好《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对照自查,严格按四项配套制度内容开展自查整改

  《条例》对融资担保定义和机构设立条件、放大倍数和单户责任余额等已经有具体规定,四项配套制度现对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进行了明确。各级监管部门及融资担保公司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照《条例》配套制度开展自查,对之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条例》实施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和存量业务开展自查,向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只严不松,准确把握《条例》四项配套监管原则

  《条例》对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方式、监管措施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等违反《条例》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四项配套制度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提供了法律和操作依据。各融资担保公司要严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要求,各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只严不松,对不符合《条例》及四项制度要求规定的,要采取新老划断、设置整改达标期、暂停开展新业务等方式限期达标,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逐级启动退出程序。

  四、审慎发放经营许可证

  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中“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的要求,在融资担保业务统一归口管理前,各地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的政策宣贯工作,对于急需延期、换发经营许可证的,要逐级提出申请,由省级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