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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81013524671G/2021-02347
分  类: 招商引资工作 ;  通知
发文机关: 蛟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28日
标      题: 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蛟河市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蛟政发〔2020〕5 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281013524671G/2021-02347 分  类: 招商引资工作 ; 通知
发文机关: 蛟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28日
标      题: 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蛟河市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蛟政发〔2020〕5 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28日
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蛟河市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蛟政发〔2020〕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驻蛟各国省营企事业单位:
  现将《蛟河市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蛟河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蛟河市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招商工作,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立足招大引强,加快培育和壮大“5421”产业体系。依据国家、省和吉林市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里每年设立不超过5000万元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扶持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三通一平)、固定资产投资、科技研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给予资金扶持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吉林省、吉林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节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对我市长远发展具有带动作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中不予资金扶持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利用我市林木资源(不含高档家具生产等终端木制品加)和专属性资源的生产经营项目;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项目(不含石材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石材资源终高端产品生产);粮食收储项目;国家投资项目。
第二章扶持原则
  第五条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发挥政府统筹谋划和政策支持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和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内外企业并重,不断培育主导产业。实现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有机统一。
  第六条 坚持调整结构,注重实效。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为重点,引进龙头企业;巩固优势产业,不断培育潜力产业。以拉动就业、增加财政贡献为目标,实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 坚持科学决策,公平诚信。严把项目准入关,引进项目必须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实施。项目必须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符合环境保护等基本要求。坚持公平诚信,对企业一视同仁。企业在享受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做到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第三章扶持范围
  第八条 重点扶持医药产品、保健用品、营养食品、医疗器械等医药健康产品生产等项目。
  第九条 重点扶持新能源、新材料等项目。
    第十条 重点扶持冰雪体验、康体休闲、养生度假等生态旅游项目,以及全域旅游开发项目;重点扶持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及促进工业企业向高端延伸的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
  第十一条 重点扶持利用我市特色资源进行精深加工的长白山特产品加工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行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对于符合条件的本地企业增资扩股、兼并重组、选址扩建等重大项目,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对现代农业项目的投资企业,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之一的,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扶持政策。
第四章扶持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贸、长白山特产品加工类项目,以及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重点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扶持资金。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含)至5000万元的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3%设立扶持资金。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含)至1 亿元的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8%设立扶持资金。
  (三)固定资产投资1 亿(含)至5 亿元的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1%设立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对于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新材料类招商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扶持资金。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 万(含)至5000 万元的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2%设立扶持资金。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含)至1 亿元的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9%设立扶持资金。
  (三)固定资产投资1 亿(含)至5 亿元的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设立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对于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医药健康类招商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扶持资金。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含)至1亿元的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9%设立扶持资金。
  (二)固定资产投资1亿(含)至2亿元的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6%设立扶持资金。
  (三)固定资产投资2亿(含)至3亿元的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2%设立扶持资金。
  (四)固定资产投资3亿(含)至5亿元的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2%设立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5 亿元(含)以上的医药健康、新能源新材料、旅游商贸、长白山特产品加工四大产业项目,经市
  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30 个工作日内,以企业缴纳的全地价款为上限,给予企业一次性相应比例的奖励扶持资金,企业不再享受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扶持政策条款。对符合本条款的项目,不再受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相关条款约束限制。
第五章扶持阶段
  第十九条 按照项目实际进展,分为开工建设、达产达效二个阶段,分期给付扶持资金。
  (一)开工建设阶段。
  1. 在项目开工建设后,建成达产达效前,当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含)至5000万元(医药健康类项目除外)、5000万(含)至1亿元、1亿(含)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时,企业可以在每个阶段申请兑现扶持资金1次。若在1 年中达到多个兑现标准时,当年只能兑现1次。市政府依据扶持标准,坚持据实兑现原则,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度的相应比例计算扶持资金,扣除前期兑现部分后进行兑现。主要用于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鼓励形成特色主导产业集群。
  2. 认定依据:企业需要办理完毕工商注册、立项、安评、环评、建设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消防审核等手续,满足开工建设条件,并且厂区主体工程已经施工。依据企业提供以上手续原件进行认定。
  (二)达产达效阶段。
  1. 在项目达产达效后,市政府依据扶持标准,坚持据实兑现原则,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总额和相应扶持比例,计算扶持资金总额度,扣除前期给付部分后一次性给付企业,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完善相应设施建设,扩大生产规模,扶持企业尽快晋档升级。
  2. 认定依据:按照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书及投资合同确定的内容,企业年产量达到设计产能的85%以上,依据相关部门对产值、产能等指标进行核查,确保达到预期目标后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对于开工建设、达产达效阶段固定资产的认定,期测算土地、厂房、设备等生产性固定资产,后期测算办公楼、宿舍、食堂以及附属设施等非生产性固定资产。
第六章扶持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扶持政策的招商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兑现资金。
  (一)企业申报。由企业依据投资合同及扶持政策,结合项目建设进展,按阶段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时,企业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 企业关于兑现扶持的请示。需要企业写清楚当前固定资产投资的具体金额、申请兑现的数额等。
  2. 市政府或相关责任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文本。
  3. 投资者身份证明(法人投资的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投资的提供身份证)。
  4. 在我市新注册企业营业执照。
  5. 项目总投资证明材料(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书和发改部门的核准批复或备案文件)等。
  6. 项目办理完毕的前期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 资金到位证明。能够证明企业当前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成交确认书、银行收款凭证、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工程决算、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等,如无发票但实际已发生的费用,以相关部门对实物进行评估为准。以及取得土地使用权契税完税凭证、建设及设备相关完税凭证或在我市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等相关税费票据。
  (二)初步审核。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局,下同)按照企业申请,结合项目进展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扶持内容和执行标准,进行初步审核。
  (三)现场查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综合查验小组,对项目实际进展、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与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等进行现场查验。
  (四)争议解决。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认定过程中,由于存在技术、能力等原因,无法认定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项目,由承载项目的乡镇街区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核算扶持资金的依据。
  (五)审定确认。相关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额度和达产达效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意见后,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汇报材料,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兑现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综合查验小组成员及其责任分工如下:
  (一)综合查验小组由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审计局和项目属地单位等部门组成,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协作、各司其责。商务局负责项目查验的综合协调工作;项目属地单位负责协调企业提供佐证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向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由商务局负责,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配合。做好开工建设到达产达效阶段,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认定。
  (三)由工信局负责,发改局配合。做好项目达产达效阶段的认定。由财政局负责,兑现各个阶段的扶持资金。
第七章约束事项
  第二十三条 如企业未按照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书确定的施工进度完成项目建设;或经现场查验后存在其他相关问题,市政府将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核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度,据实核算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已兑现扶持资金但未建成或未达产达效的项目,将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外,企业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开工建设日期满1年未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 或者已投金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及以上的,自然资源部门将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如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或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时,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8 年10 月1 日以后新签约落地的招商项目(2018 年10 月1 日前签订的招商项目,2018 年10月1日之后予以兑现固定资产奖励扶持政策的,遵循从旧兼从优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投资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政策执行后,前期出台蛟政发〔2018〕12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蛟河市享受国家、省和吉林市相关政策目录
蛟河市享受国家、省和吉林市相关政策目录
  一、东北振兴及长吉图战略政策
  (一)《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 号)。
  (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 号)。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35 号)。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意见〉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6〕41 号)。
  二、促进企业发展政策
  (一)《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 号)。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3〕45 号)。
  (三)《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 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 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 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 号)。
  (七)《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14 号)。
  (八)《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17 号)。
  (九)《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吉市政发〔2018〕1 号)。
  三、医药健康领域政策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 号)。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13 号)。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14 号)。
  四、旅游商贸领域政策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 号)。
  (二)《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 号)。
  (三)《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 号)。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5 号)。
  (五)《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 号)。
  五、新能源新材料领域政策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 号)。
  (二)《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发改能源〔2017〕2100 号)。
  (三)《关于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2123 号)。
  (四)《吉林省能源科技装备发展“十三五”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