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1/2020-07008
分  类: 人事工作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11日
标      题: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吉林经开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经开管发〔2020〕18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11日
索  引 号: 001/2020-07008 分  类: 人事工作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11日
标      题: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吉林经开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经开管发〔2020〕18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11日

林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吉林经开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单位

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吉林经开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2020年311

 

吉林经开区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6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及《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室、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办字﹝20201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全面做好全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将我区行政区域内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二、工作安排

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我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前期已做了充分调查摸底,并召开了全区工作动员会,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各方责任。具体实施和验收步骤如下:

(一)实施阶段(2020年6月底前)

1.确定接收单位。各相关部门要统筹谋划,帮助移交企业确定接收的街道和社区,并指导开展对接工作。

2.签订移交协议(20203月底前)。组织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签订正式移交协议,明确人员、职能、资产、档案、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内容。

3.完成移交工作(20206月底前)。完成人员、档案、组织关系移交和资产划转等实质性移交工作。

(二)验收阶段(2020年9月底前)

1.20207月底前,各部门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报区国资局,由国资局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

2.20208月底前,市政府将组成工作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工作绩效考核。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予以必要保障。国有企业不承担移交后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移交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出台的相关政策和省、市里相关规定执行。

(二)资产接收和账务处理。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做好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资产无偿划转工作,依法依规做好账务处理;特殊情况可采取分割划转、调换等处置方式,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国有企业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可在考核时予以适当考虑。

(三)妥善安置职工。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街道和社区予以优先聘用,具体可由企业和相关部门协商处理。对于远离城市独立工矿区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集中区,街道和社区社会管理尚未覆盖或短时间完善社会管理存在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妥善研究解决。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为深入推进经开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切实发挥试点作用,经管委会研究决定,成立吉林经开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葛春艳  

副组长:白  

成员单位:党工委办公室(人事局)、国资局、财政局、九站街道、双吉街道、社会事业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白椰兼任。负责协调指导全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一)社区管理服务移交工作。

1.做好接转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2.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3.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4.为退休人员办理有关服务项目的审核;

5.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6.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7.将符合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纳入老年人健康管理、退休人员相关健康服务,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等社会保障工作;

8.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向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9.加快推进社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养老服务建设,努力探索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新载体、新方式,满足退休人员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牵头部门:双吉街道;责任部门:九站街道、社会事业局)。

(二)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按照成建制方式与吉航公司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加强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建设,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加强党支部建设,开展党的组织活动,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牵头部门:党工委办公室(人事局)责任部门:双吉街道)。

(三)资产移交工作。

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经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无偿划转给街道和社区。确实难以划转的,通过协商调换、无偿使用等方式妥善解决。如涉及资产移交的测绘、过户等工作由接收方具体组织、移交方配合。移交资产涉及证照、图纸等相关资料一并移交(牵头部门:双吉街道责任部门: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国资局)。

(四)经费保障工作。

财政部门应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支持做好地方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吉财产业﹝2020﹞111号)《财政部、国资委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号)要求,积极协调上级财政部门,争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专项资金,并及时纳入年度预算(牵头部门:财政局责任部门:双吉街道、国资局)。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指导意见》和省、市《工作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完善管理服务功能、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有效衔接、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接收、人事档案属地集中管理、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等工作。同时,要结合我区实际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工作方案》,要充分认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老龄化提高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水平的客观需要,要结合“实现统一管理、做好保障服务、增进社会和谐”的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党的领导。各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退休人员党组织建设,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及时将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加强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细化实施办法。各相关部门要统筹谋划,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街道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经费保障措施、移交步骤及具体工作流程。要结合国有企业实际情况,明确退休人员移交的街道和社区优先顺序,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按时报送材料。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形成工作合力,明确工作流程,要督导工作落实,指派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做到周周有进度、月月有变化、抓住工作重点,按实施阶段时间节点将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送国资局。

我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国有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退休人员按期实现社会化管理。移交前国有企业要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承担信访接待处理主体责任,完成移交工作任务。国有企业要积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同时继续关心关爱退休人员,做好走访慰问等工作,采取多种方式使退休人员能够了解企业改革发展情况,鼓励退休人员提出意见建议,发挥余热。

 

18号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