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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461767/2021-05071
分  类: 权责事项 ;  其他
发文机关: 社会事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27日
标      题: 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461767/2021-05071 分  类: 权责事项 ; 其他
发文机关: 社会事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27日
标      题: 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4日
 

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部门(单位):公章
吉林经开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领导签字:

填报时间:2017年 10月27 日

项目编码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按环节分解)

责任设定依据

问责依据

备注

SY-XK-001

行政 许可

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

吉林经开区
社会事业管理局

受理申请
材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现场评审

核发许可

SY-XK-002

行政 许可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吉林经开区
社会事业管理局

受理申请
材料

2-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2.《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第九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第十条 现场审核工作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核人员的组成应当满足审核所需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的需要。审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与被审核单位或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人员应当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所列的内容进行核实,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附2),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给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或“建议不批准”的结论。第十二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第十五条 审核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二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现场评审

核发许可

SY-XK-003

行政 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吉林经开区
社会事业管理局

受理申请材料

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第六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2-3.《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2000年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和颁发证件均须自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和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和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现场评审

核发许可

SY-XK-004

行政 许可

执业医师注册、变更、多机构备案

吉林经开区
社会事业管理局

受理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4月1日施行)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现场评审

核发许可

SY-XK-005

行政 许可

执业护士注册、变更

受理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现场评审

核发许可

SY-XK-006

行政 许可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受理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现场评审

核发许可

SY-XK-007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吉林经开区
社会事业管理局

审查申请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第4条、第三章第13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实地调查

领导审核

制证、发证

SY-XK-008

行政许可

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审批

设立
变更
延续
注销
补证

吉林经开区
社会事业管理局

申请材料接收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4号)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4号)

 

业务审查

 

筹建决定

 

终审决定

 

办结

 

 

SY-XK-009

行政许可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

设立
变更
延续
注销
补证

吉林经开区
社会事业管理局

受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

 

勘查

 

公示

 

筹建

 

申请设立

 

终审

 

许可决定

 

立卷归档

 

SY-XK-010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审批

举办变更增加演出地备案

吉林经开区
社会事业管理局

受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审核与决定

 

批准文书送达

 

决定公开

 

SY-XK-011

行政许可

娱乐经营许可证审批

设立
变更
延续
注销
补证

吉林经开区
社会事业管理局

行政指导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

 

受理

 

实地检查

 

公示

 

听证

 

审核与决定

 

证件送达

 

决定公开

 

SY-XK-012

行政许可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设立
变更
延续
注销
补证

吉林经开区
社会事业管理局

申请材料接收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1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1号)

 

业务审查

 

筹建决定

 

终审决定

 

办结

 

SY-JC-001

行政检查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吉林经开区
社会事业管理局

《中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文件第55-61条

《中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文件第55-61条

 

SY-JC-002

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监督检查

吉林经开区
社会事业管理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件》2011年卫生部80号文件10-13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件》2011年卫生部80号文件10-13条

SY-JC-003

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吉林经开区
社会事业管理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49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49号

SY-JC-004

行政检查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吉林经开区
社会事业管理局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第1号文件第28—30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第1号文件第28—30条

SY-JC-005

行政检查

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吉林经开区
社会事业管理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33—37条、《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6年卫生部46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33—37条《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6年卫生部46号

SY-JC-006

行政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吉林经开区
社会事业管理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建设部、卫生部53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建设部、卫生部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