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0年1月16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市卫生健康委编制了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本年报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年报通过吉林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网址:http://xxgk.jlcity.gov.cn/jlsndbg/)。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欢迎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人民群众参阅使用。如对本年报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联系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邮编:132011,电话:0432-62049865,邮箱:jlswjwfgc@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19年市卫生健康委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密切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工作落实的重要举措,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卫生健康方面有关政策和措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建立健全组织制度,贯彻落实新《条例》。机构改革后,成立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委法规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协调。省、市两级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培训会后,市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全委各处(室、办)开展新《条例》学习,将涉及所承担的全市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分项、分条,逐一分解到各个处室和委属单位,明确责任处室和处室责任人,处室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和监督,并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拓展信息公开渠道,积极回应群众问题。市卫生健康委及时更新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完善了公开目录的278条信息,2019年未出台发布规范性文件。全年政府(部门)网站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共275条。同时,市卫生健康委积极探索信息公开新渠道,通过报刊、政府公报和微博、微信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1002条。全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8件,都做到了积极主动回应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使群众满意。
(三)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提高平台建设水平,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市卫生健康委进一步细化主动公开工作流程,规范了依申请公开各环节及程序,完善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和发布机制,使政府信息的管理更加规范。在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里上传文件时分类更加科学准确,对已发布的但分类不准的文件,及时重新分类发布,市卫生健康委自行维护的专栏做到了加强维护,更新信息及时。按照2019年全市重点领域工作分工要求,及时在政务公开网上公布财政预算使用、人大政协提案建议答复等情况。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处室也在文件公布的3日内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里发布了政策解读文件,方便用户获取信息。同时,加大了对涉及社会公益事业相关信息的发布力度。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通过政府网站和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75条,通过报刊、政府公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条,通过微博、微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02条,合计1291条信息。本年度未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对外公开规范性文件总数量14件。
(二)本年度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1800件。
(三)本年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372件。
(四)《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的第六项(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和第八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市卫生健康委本年度未发生。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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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3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14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18 |
-1 |
180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7 |
增2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61 |
增10 |
372 |
行政强制 |
5 |
增1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8件,申请人都是自然人。处理结果:予以公开4件,本机关不掌握无法提供相关政府信息4件。均做到了及时作答或提供相关查询服务指导,未收取任何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使申请人满意。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8 |
0 |
0 |
0 |
0 |
0 |
8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4 |
0 |
0 |
0 |
0 |
0 |
4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人事、后勤、内部工作流程)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如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查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4 |
0 |
0 |
0 |
0 |
0 |
4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䃼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诉求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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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8 |
0 |
0 |
0 |
0 |
0 |
8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截止2019年(含本年度)末,全年未收到与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复议、诉讼和举报投诉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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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本年度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存在信息公开协同管理机制不完善、公开力度不够和公开方式单一的问题。本年度已进一步加强与各处室间的沟通协调,确保了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到位、责任到位;二是持续用力,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并把涉及企业、群众利益的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重点工作内容;三是丰富了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委内专栏、报刊、政府公报和微博、微信上都发布过政府信息,畅通公开渠道,方便企业、服务群众,有针对性开展工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年度市卫生健康委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1个(委法规处),兼职具体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3人。全年组织市卫生健康委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培训1次,接受上级培训人员2人。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