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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B1550282L/2019-00267 分  类: 政务综合(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07日
标      题: 《吉林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31日
主  题 词: 生育保险 职工基本医保 合并 解读

《吉林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有关精神,按照国家整体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由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联合出台了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

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暂不纳入合并实施范围,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

(二)统一基金征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一票征收,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用人单位参加两项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统一基金管理。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四)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信息统计制度。

(六)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我省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合并实施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七)确保制度可持续。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