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吉林市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研究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状况和民族乡(镇)、村的少数民族情况,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四)研究拟订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五)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六)调查研究民族乡(镇)、村经济发展情况,协助民族乡(镇)、村拟订改革方案和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民族乡(镇)、村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研究解决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办理民族乡(镇)、村扶贫开发事宜;组织协调民族乡(镇)、村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
(七)研究少数民族习俗、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关事务,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回族公墓及殡葬的管理工作。
(八)调查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一)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十二)贯彻实施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促进宗教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三)对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四)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十五)指导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协助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六)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直接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处)
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的文字综合、财务、人事编制、保密、车辆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计划生育、对外联络、安全保卫、社会综合治理、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建立全市民族宗教信息网络,搜集、反映和上报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
(二)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贯彻执行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拟订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开展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民族宗教理论的研究;负责对民族宗教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出现的突发事件,办理行政诉讼方面的复议、应诉和行政处罚方面的听证等有关事宜;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回族公墓及殡葬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根据国家、省有关民族事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民族事务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三)经济发展处(文教科技处)
组织分析民族乡(镇)、村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乡(镇)、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推进乡村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乡村扶贫有关事宜;负责民族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统计和上报工作;负责少数民族有关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工作。
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四)宗教一处
负责佛教、道教的事务管理,对宗教方面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守法教育,指导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负责人,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贯彻实施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配合相关部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打击违法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行政机关处理的各项事宜;审查宗教团体内部使用有关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及境外有关宗教组织向市内捐赠事宜;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指导推动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养事业;对直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五)宗教二处
负责天主教、基督教的事务管理,对宗教方面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守法教育;指导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民主办教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负责人,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打击违法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行政机关处理的各项事宜;审查宗教团体内部使用有关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及境外有关宗教组织向市内捐赠事宜;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规范化管理,对直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六)宗教三处
承办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对回族等少数民族政策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组织开展对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回族养老院、回族公墓及监管清真餐饮等涉及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事宜;监管吉林市西北穆斯林接待中心及伊斯兰教文化展馆;指导下级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负责吉林市回族等少数民族肉食补贴发放及监管工作。
(七)安全监督管理处
负责牵头落实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应由本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检查的各项标准和规章制度,执行委(局)工作决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负责拟订委(局)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组织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会议,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各项工作;配合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对市直管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和消防的工作检查、整改;落实安全和消防事故报告制度,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安全生产和消防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安排、组织各项安全生产和消防检查工作,定期组织日常安全、消防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负责全委(局)应急救援的检查、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负责实施;负责对全市依法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含回族养老院)及委(局)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培训和消防演练活动;负责对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及宗教活动场所对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