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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起草公文时,应当标明文件公开属性;

  (二)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三)对属于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说明理由并交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对本业务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甄别,防止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盲目公开,造成泄密或者带来不良社会影响;

  (二)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防止违法违规不按程序发布政府信息;

  (三)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做好与权利人的沟通和协调,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保密组织机构的职责:

  (一)依据《国家保密法》及《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做好本行政机关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的密级确定和管理工作;

  (二)依据《条例》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不泄密,不公开有依据;

  (三)定期对本行政机关已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整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第九条 保密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

  (二)对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

  (四)对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经常性的网上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立即责成有关行政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五)定期通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

  第十条 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故意或过失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保密局会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