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政办发〔2010〕35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完善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合力监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将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环境保护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农委、烟草专卖局、畜牧业管理局、旅游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制定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措施,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保持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通力合作,互相配合,互通信息。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时,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应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三)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接受有关材料和证据的部门应在收到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处理建议,并通知移送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移送与接受部门要及时沟通。
三、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需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4.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备案方可从事的旅馆、公章刻制、典当等特种行业;互联网上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枪支、爆炸等危险品经营以及其他依法需取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消防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备案方可从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原油、成品油、煤炭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商务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定点畜禽屠宰、拍卖、典当业、具有商务部经营资质企业的外派劳务、报废汽车回收、二手车鉴定评估和直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卫生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公共场所、医疗服务、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集中式供水服务、采供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劳动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介绍、境内劳务派遣就业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建筑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业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食品进出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保健食品、餐饮服务、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危险废物、环境保护、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文化部门
负责对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及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且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经营活动由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取缔。
(十六)新闻出版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出版物进口、印刷复制业、音像制品制作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农业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农作物种子、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农药、农业机械、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烟草专卖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卷烟零售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旅游管理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旅游业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流动摊点及占道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一)畜牧业管理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动物诊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兽药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二)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管理社会力量办学、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等须经教育部门许可(批准)的办学活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开办民办学校的行为。
(二十三)其他相关部门
其他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经营条件,及时执行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及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认真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积极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切实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抓出成效。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任务,落实到人。要建立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地进行。同时,发挥基屋组织作用,设立信息员和投诉举报站,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三)把握政策,分类治理。要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群体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使其合法经营。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严格履行办案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暴力抗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惩。要研究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中适用的法律问题,及时为治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五)严肃法纪,追究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依法查处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等法律法规,努力增强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营造有利于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清理整顿△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委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江城日报社。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0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