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索 引 号: | 112202210135216734/2018-09359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22日 |
标 题: | 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永政发〔2018〕8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6月22日 |
索 引 号: | 112202210135216734/2018-09359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22日 |
标 题: | 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永政发〔2018〕8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6月22日 |
永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永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吉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2日
永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各项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正确依法履行职能,奋力开创新时代永吉全面振兴发展新局面。
三、县政府工作遵循以下准则: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流程再造,明晰权责边界,推动工作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严明执法、模范守法,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尊重规律、广纳民意、科学论证、增强合力,提高政府决策的精准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坚持全面从严治政。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建设廉洁政府。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四、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始终爱戴核心、维护核心、服从核心、捍卫核心,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格遵守党章,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六、完善党组领导机制。自觉接受县委领导,认真落实县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健全相关制度,提高县政府党组在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等
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八、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九、全面增强本领。围绕振兴发展全局和政府工作,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建设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政府干部队伍。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十、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忠诚、干净、担当。
十二、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十三、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程序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县长(县应急委主任)召集县应急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十四、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十五、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受县政府领导委托协调处理有关业务工作。
十六、县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
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外出期间,可按照县长安排,由其他副县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十七、县政府组成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部署要求、县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凡属部门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作出决定,进行处理。
县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审核把关、综合调研、督查落实、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部门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十九、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适应发展新常态,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方式变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深化简政放权,下放审批权限,推行审批流程再造,实行随机、动态、常态化管理和备案制度。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完善政务服务 “一张网”功能,推进便民服务改革,提高政府效能和服务质量。
二十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创新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政府综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十二、完善公共政策,优化公共服务,加强监督管理,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覆盖、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
和谐共生,保护绿水青山黑土地,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三、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规和规章,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体制、法治程序开展工作,建设厉行法治、依法办事、执法严明、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市部署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须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按规定及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备案。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按规定及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县委部署要求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法制机构予以改变、确认无效等处理。
县政府作出重大决策、签订重要协议,应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各部门作出重大决策、签订重要协议,应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执法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十六、政府工作人员应当做全面依法治理战略的积极实践者,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各地方、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地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六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严格执行《永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永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永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永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纠错暂行办法》,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十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财政预算、城建计划、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改善民生重大问题以及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九、依据《永吉县政府协商实施办法》,县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和实施过程中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有关专家学者、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进行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十、及时跟踪掌握重要决策执行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需要进行相应修正。
第七章 深化政务公开
三十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按想干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媒体等形式,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行政许可事项及与群众、企业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行使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监督措施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推进 “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打造公开透明便捷的服务平台,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精简服务环节、压缩服务时限。
三十三、按照 “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各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方面,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公报和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
三十四、凡是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事项,包括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国有资金使用、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产权交易均须纳入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
三十五、发布涉及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社会关切和敏感问题等信息,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六、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定期向县委报告经济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十七、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向其通报工作情况。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三十八、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尊重并自觉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化解行政争议。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机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四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实行信访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领导接访下访制,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九章 强化督查落实
四十二、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四十三、县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由县长负总责。副县长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县政府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任务直接进行督促检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职责分工协助县长、副县长对政府决策和工作任务进行督促落实。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本部门督查落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县政府重大决策以及本地、本部门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实工作。
四十四、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县政府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县政府各部门对国家和省市县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按要求认真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
四十五、健全完善县政府系统大督查工作机制。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县政府名义组织督查,县政府办公室及县政府督查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督查机构,按职责分工对主管的业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确需督查的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综合性事项,由县政府抽调相关部门领导牵头,组成县政府督查组进行集中督办。
四十六、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和方式方法,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建立激励担当作为机制和闭合管理机制,明确全程责任主体,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章 加强会议管理
四十七、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议题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总结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县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列席会议。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确定。
四十九、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非中国共产党党员副县长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及县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需要向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部署县政府重点工作、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等事项;
(四)县政府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研究决定年度财政预算、预算之外追加资金、重大投资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国有资产处置及政府性融资等事项,主要包括:
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各单位(部门)依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方案,集体研究提出年度预算申请,经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审核,县财政部门汇总形成初步意见,报县长同意,由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2.预算之外追加资金安排(符合规定的借款,下同)。
预算之外追加资金安排是指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之外需要追加的资金(含动支预备费):
追加资金100万元以下的,须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审核,经县长同意后,由县资金管理小组会议集体研究;
追加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的,须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审核,经县长同意,由县资金管理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后,报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追加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须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审核,经县长同意,县资金管理小组会议集体研究,由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3.重大投资项目安排。
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是指全县范围内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建设项目、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购置大宗设备物资等项目。
(1)国家、省、市投资的重大项目安排。
国家、省、市投资的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向上级部门申报特定项目和上级部门下达的非特定项目安排:
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下的,须项目所在单位集体研究,经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审核,县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县长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投资总额300万元(含300万元)-3000万元的,须项目所在单位集体研究,经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审核,县长同意,由分管副县长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完善后,报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须项目所在单位集体研究,经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审核,县长同意,分管副县长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完善,由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2)县本级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安排。
县本级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县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或项目需由县本级财政负责配套部分资金安排。按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程序或预算之外追加资金程序办理。
4.国家、省、市及县本级投资的重大项目资金拨付。
经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资金拨付时,项目所在单位要依据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出使用资金申请,填报《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县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后拨付。
5.转让、置换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担保、抵押、入股。
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下的,须资产所在单位集体研究,经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审核,县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县长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资产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1000万元的,须资产所在单位集体研究,经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审核,县长同意,由分管副县长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完善后,报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资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须资产所在单位集体研究,经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审核,县长同意,分管副县长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完善,由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6.政府性融资。
融资额度3000万元以下的,须融资单位集体研究后,经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审核,县长同意,由分管副县长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完善后,报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融资额度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须融资单位集体研究后,经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审核,县长同意,分管副县长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完善,由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遇有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特别紧急的情况,县长有权先行调用相关物资、资金,事后提交相关会议予以确认。
(六)讨论应当由党组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党组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有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由党组书记确定。
县政府党组会议贯彻落实县委决策部署情况须及时向县委书面报告。
五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家、省、市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部署县政府重点工作,研究县政府重大政策措施;
(四)讨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五)研究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
(六)审议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重要文件;
(七)讨论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八)讨论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九)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处分等事项;
(十)研究其他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永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县监察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邀请县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提出,或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永吉经济开发区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事前必须充分做好沟通和会签等准备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会议议题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议题退回提请部门(单位)。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
五十一、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决定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研究落实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研究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推进县政府重点工作或涉及县政府多部门工作需要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县政府领导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根据会议内容及县政府领导意见,决定是否制发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签发。
五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题应立足全县改革发展大局,非法定要求、不涉及全局工作、没有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程序履行不完整的事项不安排上会讨论。一般具体事项和专项工作由分管或牵头领导主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必要时可请县长出席。
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在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县政府分管领导应召开专题会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五十三、各乡镇(区)、各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参加县政府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参会人员,须会前向县长请假;不能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五十四、大力精简会议,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县政府和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实行计划管理,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坚决合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议经费。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讲实话、讲管用的话,力戒套话、空话,提高会议实效。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五十五、各部门、各乡镇、永吉经济开发区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县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发,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受理。除县政府领导交办的特殊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在上报县政府前须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须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和舆情应对方案。按规定可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五十六、各部门、各乡镇、永吉经济开发区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报审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有关计划投资和财政方面的事项,按有关规定由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决定。
紧急公文,在呈报县政府领导审批的同时,可先行交由相关部门做好落实准备。县政府办公室实行公文限时办理和催办、督办制度,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县政府领导应在进入办文程序的公文处理卡上签署明确意见,圈阅视为同意。
五十七、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向省、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向省、市有关部门行文(商洽事务、申请项目、争取资金等),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向各乡镇(区)、各部门发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和传达县政府决定事项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签发或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八、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扩大电子公文使用范围,减少纸印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五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的公文、简报一律不发。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须经县政府审定的事项,经县政府同意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县政府同意。各部门制定或待拟县政府文件应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举措或实施方案,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使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举措,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一律不制发公文。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各部门未经审批的简报一律停办。经过审批的事关全县重大活动类的简报,坚持少而精、短而精的原则,经县政府办公室综合汇总后,报送县政府领导。
第十二章 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六十、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县政府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六十一、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县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
六十二、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设置的;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设置的;上级部门已经设置并在我县也有相应工作或需要对口联系的;事项重大、涉及全局工作并需要跨系统、跨层级进行协调的;县政府领导重点关注和部署的工作,要求设置机构的。对于上级已经设置机构,要求我县成立相应机构的,应严格比照上级机构设置情况,不得擅自升级、提高规格。
六十三、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由县政府领导担任的,在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分工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调整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集中调整或单独调整。集中调整时,县政府办公室只就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调整情况发文,机构成员调整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发文,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除上级明确要求由县长担任的外,原则上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自行发文调整,同时将调整情况报县政府分管领导阅知,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十四、按照务实高效、各尽其责的原则,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撤销或合并的主要原则是: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撤销的;上级有关文件明确要求撤销的;上级已经撤销,在我县有对应设置的;属于单项工作、单个部门负责的;阶段性工作或某一事项已经完成的;工作职能雷同的。
六十五、对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年底前,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督导,推进目标任务完成。
第十三章 加强纪律约束
六十六、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六十七、严明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造谣,不信教,不搞封建迷信。不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活动。严防“七个有之”,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
六十八、严明组织纪律。对组织忠诚老实,坚决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检查。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禁止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不得擅自脱离组织。
六十九、严明廉洁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带头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和特殊待遇。注重家教家风,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七十、严明群众纪律。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尊重群众意愿,不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不侵犯群众知情权。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不准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不准优亲厚友、有失公平。
七十一、严明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防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用制度约束不作为,用培训解决不会为,用纪律惩治乱作为。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及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部门收到上级工作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接到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发生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部门代表县政府向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或事项,应先行报告县政府,并按照县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县政府未形成决定的,或者尚有争议的内容,必须请示县政府领导,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汇报或通报。乡镇政府、永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研究事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作出政府机关搬迁、政府机构职能调整等重大决定前,应按规定逐级请示报告。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离开吉林市,需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副县长出差、出访、因病休养或休假,应事先报请县长同意,报县委书记审批,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向分管副县长、县长请假,报县委书记审批,并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七十二、严明生活纪律。坚持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抵制腐化堕落的生活方式。反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不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十四章 强化作风建设
七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实施办法,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及其新变种、新表现,践行群众路线,坚持三严三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七十四、要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全面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开展党性教育活动,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作出的新战略新部署,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县政府领导班子针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县委安排部署,一般每季度安排1次专题讲座、报告、座谈等集中学习活动,班子成员要撰写学习体会,指导工作。认真落实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年至少安排2次,采取专家讲座辅导、集中研讨、学习交流等方式,坚持在会前或会中学习讨论与工作事项相关的法律知识。
七十五、县政府领导要切实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每月至少安排1-2天时间深入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了解真实情况,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调研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搞交通管制。切实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七十六、除县政府统一安排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为部门和乡镇、开发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原则上不出席部门和乡镇、开发区组织的各类颁奖、剪彩、奠基、庆典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出席与分管工作不相关的各类活动。
七十七、规范和精简县政府领导内外事活动和全局性会议的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县委宣传部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七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县政府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七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不安排没有招商引资、经贸洽谈等实质内容的出访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严格执行中央规定,控制在外停留时间和活动范围,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用交通工具。县长、副县长出访,报请市政府批准。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副职出访,由分管副县长审批。
第十五章 附则
八十、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吉经济开发区,县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八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15日县政府印发的《永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永政发〔20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