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吉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永吉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永吉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0〕3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和意义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振兴乡村建设、推进农村各项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总体要求利用信息化技术,将房屋权籍信息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信息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通过开展确权登记,全面查清每一宗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形成覆盖我县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登记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登记程序规范。依法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二)“不变不换”原则。以未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登记依申请启动的原则,强调“不变不换、有变才换”,明确各历史阶段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继续有效。
(三)“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问题,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对城镇居民在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四)坚持尊重历史原则。保持政策的稳定和连续性,对历史遗留问题、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争议等要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四、工作程序
(一)核查、确认。各乡镇(区)指导所辖区域,结合权籍调查工作成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民申报的拟登记事项开展调查核实、身份确认等工作,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
(二)初审、上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无异议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民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报审条件的,以村为单位统一上报所属各乡镇(区)。
(三)受理、复审。各乡镇(区)专项工作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对于建房、用地手续合法、资料齐全的,以村为单位按批次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补办审批手续的,转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批,补齐资料后,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审核、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各乡镇(区)以村为单位统一报送的登记材料进行集中审核,会同各乡镇(区)将拟登记事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1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簿、发证。
五、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成立永吉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成彦 副县长
副组长:于 萌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建野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宋广志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任铁刚 县财政局副局长
田执义 县公安局主任科员
陶庭山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继东 县自然资源局二级主任科员
刘 昆 口前镇政府副镇长
吕 秋 北大湖镇政府二级主任科员
刘 生 万昌镇政府副镇长
付红光 双河镇政府副镇长
卢继辉 西阳镇政府副镇长
祝明国 一拉溪镇政府副镇长
费维波 金家乡党委副书记
周永吉 黄榆乡政府副乡长
尤海军 岔路河镇政府副镇长
乔成伟 永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简伟军 北大湖体育旅游经济开发区规划和自然
资源局局长
李明辉 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规划和自然
资源局副局长
王文志 县自然资源局调查登记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于萌兼任,副主任由李继东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调度,统计、汇总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汇总各乡镇(区)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提出解决措施,做好总结和上报工作。
六、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房屋登记电子数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数据,作为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作的基础材料;负责地类认定、土地权属认定、信息系统建设、业务指导及培训、登记发证、建档立卷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经费的保障、拨付及经费使用的监管。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房屋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及涉访涉诉案件处理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户籍登记信息;负责房、地确权登记工作涉及的违法案件查处和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区)做好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配合做好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成立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推进组,制定本辖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履行对乡村规划、宅基地申请用地审查、农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权属争议调处和违法查处等职责。具体工作推进以各乡镇(区)为主体,各推进组要设立专项工作办公室并确定工作联系人,负责指导各村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成果、房屋登记信息的核查、确认工作。
七、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外业调查阶段(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31日)。
县政府印发工作方案,召开全县工作会议,部署任务,明确责任。成立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推进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联系人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权属核查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组织村集体开展权属调查成果核实、村民身份确认、权属调查表填写、签字、盖章;开展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二)登记发证阶段(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县自然资源局与县农业农村局、各区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互配合,以村为单位,对权属清晰、手续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进行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同步完成登记发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三)总结上报阶段(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全面完成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求总结上报。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督导、问责机制。
成立县级领导小组、乡镇(区)级专项工作推进组,切实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乡镇(区)及推诿扯皮、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职能部门,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乡镇(区)专项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部门协作,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序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乡镇(区)服务窗口和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强化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共同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启动。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精神,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专项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四)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业务培训。
各乡镇(区)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工作成效,鼓励村民主动参与、积极配合,为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奥论氛围。同时,加强对乡镇(区)、村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整体工作规范开展,高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