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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210135216734/2020-12357
分  类: 社会福利 ; 通知
发文机关: 永吉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08日
标      题: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永政办发〔2020〕48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2210135216734/2020-12357 分  类: 社会福利 ; 通知
发文机关: 永吉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08日
标      题: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永政办发〔2020〕48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08日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永吉县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永吉县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永吉县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尊重流浪乞讨人员人格尊严,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帮助其摆脱流浪乞讨困境,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共担的救助服务体系,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服务。

  政府负责。加强党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夯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保障、人员配置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落实政府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兜底保障职能。

  严格监管。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监管责任体系,落实民政部门主要监管责任,明确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健全监管问责机制,细化责任追究措施,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协同配合。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相关部门间的联动救助,强化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协同配合,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形成救助管理工作合力。

  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流浪乞讨人员身份甄别、接送返回、照料安置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政策,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

  二、改革完善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

  (一)厘清救助管理机构与托养机构关系。救助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依规依法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的第一责任主体。托养机构是经过民政部门严格审核、审慎选择,按照托养工作有关政策要求和托养协议,为受救助人员提供照料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照谁托送、谁负责的原则,对托养机构照料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明确托养机构资质条件。托养机构应符合有关规定,具备法人资格和从事所需托养服务的资质条件,有开展托养服务的固定场所,正常运营达一年以上,有食品经营许可,建筑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托养机构应完善内部管理、财务会计、突发事件处置、信息报告等制度。

  (三)优化救助服务供给。救助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照料服务,设施设备或人员不足、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民政部门应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接托养服务。要区分对象身体状况、年龄等情况实施分类托养。要根据托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参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综合考虑特殊人群的床位费、康复费等各类成本和托养机构合理收益,科学核算托养费用。医疗救治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据实结算。

  (四)强化救助工作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成立永吉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民政局局长、县政府办副主任任副组长,民政、公安、综合执法、卫健、财政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并在各相关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协调辖区内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完善责任追究体系。

  三、压实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主体责任

  (一)压实救助管理机构责任。救助管理机构应依规依法开展照料服务、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救助工作,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导致受助人员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除有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外,救助管理机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救助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托养机构的指导监督,每月到托养机构探视托养人员,了解托养人员照料服务情况,对托养人员继续开展身份查询等工作。

  (二)压实托养机构责任。托养机构应主动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按照托养工作有关政策要求和托养协议为受助人员提供居住、饮食、照料等救助服务,不得侵害受助人员合法权益;接受送托救助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向送托救助管理机构报告托养人员基本情况;未按照托养协议提供救助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违规违法的承担法律责任。

  四、落实民政部门监管责任

  民政部门对其下设的救助管理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和督促救助管理机构落实法规政策,加强内部管理,及时整改存在问题,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督促托养机构严格履行托养协议;建立负责人定点联系制度,定期深入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上报的受助人员走失、死亡等方面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本级政府、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置;健全统计报告制度,每季度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救助管理工作情况。

  五、落实各乡镇(区)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区)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自行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充分调动管理资源,发挥综合优势,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实行网格化管理,重点区域指定负责人,将责任落实到人;设立临时救助点,对不方便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于已经查明身份信息的,户籍地属于永吉县管辖的流浪乞讨人员,各乡镇(区)要无条件配合、协助流入地民政部门接回流浪乞讨人员,坚决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六、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一)县民政局。

  1.负责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指导县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具体救助管理工作;

  2.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协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返回原籍工作;

  4.负责提出无家可归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5.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县公安局。

  1.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有效劝离并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负责先查找其监护人,一时查找不到的由公安部门护送其到精神病救治定点医院鉴定治疗,同时协助有关部门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并护送到永吉县人民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救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要注重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以乞讨盈利为目的或以恶意求助、无理诉求、寻衅滋事而妨碍救助管理工作的,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要及时进行严厉查处;

  3.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力度,建立DNA采集对比、人像识别机制,收到救助管理机构协助核查申请一个月内,免费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并向救助管理机构反馈核查结果。协助做好受助人员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对返乡流浪乞讨人员没有户籍或户籍已被注销的,公安机关要协助其解决户籍问题。

  4.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要协助救助机构加大告知、劝返、引导和护送力度。

  (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1.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有效劝离并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

  2.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并护送到永吉县人民医院救治;

  3.对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

  (四)县卫生健康局。

  1.加强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确定定点医院,并监督定点医院切实履行救治职能;

  2.明确“基本医疗救治”的范围,应参照永吉县当年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措施目录,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提供治疗,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3.对于能够提供本人基本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应及时联系病人亲属办理相关事宜,对于确实无法查找亲属的,要及时联系县救助管理站;

  4.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治费用审核工作,指导县救助管理站做好相关人员疾病预防、医疗救助、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五)县财政局。

  1.加大救助工作的财政投入,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各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县救助管理站特岗津贴、值班补贴、加班补贴、医疗卫生津贴、特教津贴、安全防护等经费的支出,实行专款专用,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2.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托养,以实际安置托养人数,从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救助资金支出。

  (六)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送返原籍工作,协调公路、铁路等单位,为受助人员返乡提供便利。

  (七)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1.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严格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要求和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查;

  2.对消防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通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八)县司法局。

  1.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违法犯罪行为;

  2.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县教育局。

  1.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及时接收返回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2.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教育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教育模式,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工作;

  3.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的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并将残疾流浪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教育总体安排。

  (十)县残联人联合会。

  1.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流浪残疾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和残疾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聋哑流浪乞讨人员的手语翻译工作,指导和支持县救助管理站建设无障碍设施。

  (十一)县妇联。

  1.把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妇女儿童工作计划、家庭教育工作规划,抓好源头预防;

  2.组织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开展具有家庭特色的救助活动,倡导和推进热心人士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工作。

  (十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特岗津贴、值班补贴、加班补贴、医疗卫生津贴、特教津贴、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工作倾斜政策;

  2.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十三)县审计局。

  定期对救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审计,及时指出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给予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员责任。

  (十四)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

  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构编制的审批工作,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配备人员编制,确保救助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十五)县人大。

  监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以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十六)县法院。

  指导和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权益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和实施司法救助,确保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十七)县检察院。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侵害流浪乞讨人员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从快批捕起诉,及时查办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的贪污、挪用、失职、渎职犯罪案件,确保流浪乞讨人员的权益及时有效的得到保护。

  (十八)团县委。

  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源头预防工作;动员、组织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救助活动,依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十九)县发展和改革局。

  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的建设统筹考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

  (二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二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宣传教育、救助引导工作,对外来人口特别是流浪乞讨人员集聚区、集中居住区要加强走访调查,把握动态,及时报告,处理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类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有求助意愿,且自身无力前往县救助管理站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应及时协调辖区内公安、城管等部门,并护送到县救助管理站;

  3.各村、社区要加强主动搜索,如发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向居住地所在的乡镇(区)报告,并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4.负责处理接回流出地流浪乞讨人员的相关事宜。

  七、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夯实各乡镇(区)属地管理责任、民政等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主体责任,对履职不力的有关人员视情节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嫌滥用职权、渎职、玩忽职守、挪用特定款物、虐待受助人员等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区)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流浪乞讨问题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开展城市治理工作的部署上来,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担。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乡镇(区)和相关部门要及时互通工作情况,共商救助工作措施,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乡镇(区)和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公布求助电话、介绍工作经验,在全县营造共同关心、帮助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氛围,为求助人员提供方便;要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活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