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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210135216734/2020-12364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永吉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23日
标      题: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畜禽污染综合整治
发文字号: 永政办发〔2020〕5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2210135216734/2020-12364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永吉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23日
标      题: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畜禽污染综合整治
发文字号: 永政办发〔2020〕5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23日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吉县畜禽污染综合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永吉县畜禽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

 

  永吉县畜禽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治理实施工作以“建管结合、治旧控新、农牧合作、资源利用”为原则,对全县畜禽养殖业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以畜禽养殖业实现“标准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为目标,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末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需达到100%,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率到达100%,其他病死畜禽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治理范围

  全县规模养殖场(户)、散养户,全面整治未建立粪污处理设施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规模以下且畜禽粪污处理不到位的散养户。

  四、治理工作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生态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实施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二)业主担责原则。畜禽养殖场(户)业主既是发展个体,更是污染防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和治理责任,强化治理投入。

  (三)治旧控新原则。对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对新建规模畜禽养殖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制度。

  (四)农牧结合原则。畜禽养殖污染的本质是发展和治理不平衡所致,农牧业结合是变养殖污染和资源利用的有效手段,以种植业为依托,引导养殖场和农户建立紧密结合、互利互惠的合作方式,实现区域内资源循环和生态平衡。

  五、工作责任

  (一) 各乡镇(区)工作责任。

  1.对所辖行政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有关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政策规定。成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镇、村、社三级监管协管人员,明确监管责任,责任到人,监管到场到户。

  2.负责及时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生产、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理设施配套等污染整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采取“乡镇负责,村为主,社巡查”的模式,开展日常巡查,采取定期不定期巡查、综合巡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的巡查方式,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巡查结束,监管责任人要当场向业主反馈巡查情况,作为履职是否到位的凭据。当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时,应通知业主,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在限期整改结束之日进行整改再检查。对规模化以上养殖场发现的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生态环保部门通报并配合生态环保部门进行查处。建立工作台帐,对已关停或拆除的养殖场(户)要防止在原地重新恢复养殖或就近异地新建场地从事养殖,监督指导业主做好生态恢复工作;对已治理验收场(户)巡查主要内容为:畜禽存栏、出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落实、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粪便收集处理、雨污分离、污水排放、相关档案记录等情况。与规模以下散养户签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承诺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承诺书》需要养殖户、社长、村主任、畜牧站站长、主管镇长五级签字,承诺不出现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违规行为。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要求,严格落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与养殖场(户)签订《永吉县乡镇(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承诺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承诺书》需要养殖户、社长、村主任、畜牧站站长、主管镇长五级签字。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县级政府报告。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4.负责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准入初审关。凡在适养区新建或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建设前应先征集所在地村民、村民委员会意见,乡镇提出初步意见,再经县农业、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进行建设备案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后,方可按规划设计动工建设。二是必须按亩承载5头生猪粪污的标准足额配套粪污消纳土地,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三是坚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配套干湿分离、雨污分流、沼气发酵处理等相关设施,经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始养殖生产。同时,要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行为,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向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等通报。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规模化以上养殖场信访案件调查;负责对规模以下散养户信访案件的处理,对环境污染较大、影响居民生活、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户,引导其转移养殖场址,离开村庄从事养殖,减轻村内环境污染。

  (二) 行业部门工作责任。

  1.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畜禽养殖业环保监督执法力度。要依法严格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环境,以及在禁养区内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和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废水直排、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对规模化以上养殖场信访案件的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及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2.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业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指导与服务。通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和发放宣传单、宣传册等形式,做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利用的培训、指导工作,重点推广一体化粪污综合利用、粪污全量还田、区域性粪污处理中心、农牧循环沼气、自建标准化粪尿利用设施、整村集中圈养等处理模式,推动构建新型种养关系,促进粪污有机还田,减少化肥施用量,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负责与全县规模养殖场(户)签订《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资源化利用承诺书》,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指导养殖场(户)完成粪污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确使用;指导新建、改扩建养殖场建设和改建粪污处理设施,并达到环保要求;配合县环保部门处理规模化以上养殖场信访案件;加强行业监管,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病死动物收集、储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3.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畜禽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跟踪掌握畜禽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利用情况并逐级汇总上报,指导全县畜禽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负责对畜禽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查,负责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进行查处。

  4.县林业部门:负责各类林地养殖场备案登记与监督检查。对符合养殖的宜林地、无立木林地、林辅耕地进行养殖用地备案登记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新建畜禽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主体予以依法立案追究责任。

  5.县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接收县环保、农业等部门整治工作经费。

  6.县公安部门:负责配合乡镇(区)做好非法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搬迁等工作,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并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7.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县城建成区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加强县城建成区畜禽养殖场(户)的全面摸底排查,制定县城建成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方案,牵头完成县城建成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是层层压实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带头指挥,分管领导身体力行,进一步统一思想,精准发力,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乡镇(区)要成立相关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包保、层层负责。各行业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二是积极担当作为。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以更坚决的态度、更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更强有力的措施,尽快打好打赢畜禽粪污治理攻坚战。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各乡镇(区)、各行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吉林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抓好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