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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210135216734/2020-12597
分  类: 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通知
发文机关: 永吉县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07日
标      题: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工伤保险基金及职责交接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永政办发〔2020〕60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07日
索  引 号: 112202210135216734/2020-12597 分  类: 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通知
发文机关: 永吉县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07日
标      题: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工伤保险基金及职责交接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永政办发〔2020〕60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07日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吉县工伤保险基金及职责交接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卫健局、县社保局、县医保局:

  《永吉县工伤保险基金及职责交接监督管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永吉县工伤保险基金及职责

交接监督管理方案

  

   

    按照吉林省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省委编办《关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吉委编文字〔2019〕45号)、《关于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增设工伤保险处的批复》(吉委编事字〔2019〕74号)和《关于全面做好当前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吉人社明电〔2019〕7号)关于“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和经办服务继续由人社部门承担”规定和吉林市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经办职能划转的通知,依据永吉县委编办《中共永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工伤保险经办职能的批复》(永委编办字〔2019〕70号)要求,为做好工伤保险经办职能划转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职责交接工作依法有序、衔接顺畅,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我县机构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本着政府挂帅、部门协同、整体移交的原则,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下按时完成工伤保险职能划转和交接工作,保障工伤保险经办职能由县医保局整体顺利移交至县社保局,按时完成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省级集中迁移升级,实现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平稳过渡,保证业务不断、质量不降、服务不减,保障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

  (一)组织领导。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成立永吉县工伤保险基金与职责交接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伤保险交接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移交的公告宣传及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罗 兵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耿殿军 县财政局局长

  白凤友 县人社局局长

  王晶波 县医保局局长

  贾 光 县卫健局局长

  周晓林 县税务局局长

  韩春辉 县社保局局长

  常 征 县纪委驻县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成 员:梁玉国 县财政局社会保险科科长

  高洪涛 县人社局基金监督科科长

  史立忠 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科科长

  赵宏杰 县医保局医疗保险科科长

  徐伟哲 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主任

  赵 荧 县纪委驻县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科员

  (二)工作分工。

  1.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基金监督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监交工作。具体对工伤保险截止移交时点的工伤保险基金财务、会计交接事项和具体内容进行监交。

  2.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交接的监交工作。具体对交接的工伤保险业务涉及的各个实务手续及信息系统数据进行监交。

  3.县卫健局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移交前后的医疗服务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交接前后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开展门诊、住院等医疗服务进行监督。

  4.县税务局负责工伤保险交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移交前后的缴费收入对账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

  三、交接时限及程序

  (一)县医保局要在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与县税务局的工伤保险费收缴对账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结算工作,并于2020年8月11日前将工伤保险业务向县社保局移交。

  (二)县社保局要对县医保局移交的各项资料进行核对,并在移交后的业务经办中进行确认,并于2020年8月10日前完成确认工作。

  (三)县医保局和县社保局按照移交清单进行业务交接。在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监交。

  四、工作要求

  (一)服从大局,科学组织。工伤保险经办职能由县医保局划转至县社保局,是党和政府为建立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注重研究和妥善解决移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既要考虑当前,更要着眼长远,从有利于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确保移交工作稳妥顺畅。

  (二)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在移交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主动配合,相互支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廉政规定,积极做好各项移交工作。任何单位不得借职能调整之机推诿、弱化应承担的责任。县社保局与县医保局要密切配合,避免出现工伤保险交接工作期间,经办工作停滞、工伤待遇发放不及时、工伤职工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确保过渡期间业务正常运转,保障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平稳交接。

  (三)积极配合,有效衔接。县社保局履行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新职能后,在开展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中遇到的困难,原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县医保局要给予积极配合,发挥“传、帮、带”作用,确保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连续性、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