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边界,更好发挥其民生保障与经济支持助力作用,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二、调整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政府工作报告》(2026年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助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吉建房〔2026〕2号)等。
三、贷款政策解读
(一)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缴存人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中仅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由70万元提高到8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由9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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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
调整前 |
调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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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家庭最高贷款额度 |
70万元 |
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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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家庭最高贷款额度 |
90万元 |
100万元 |
(二)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政策
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贷款次数限制,无论在吉林市行政区内是否有住房,贷款利率按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即5年以下(含5年)公积金年利率为2.1%,5年以上为2.6%。
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购买本市新建自住住房(新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购房款的15%;购买本市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比例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
本政策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三)进一步提高购买“好房子”、绿色住宅最高贷款额度
缴存人家庭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好房子”、一星级及以上绿色住宅等高品质住宅的,最高贷款额度由上浮30%调整为上浮40%。即单人缴存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12万元,双人缴存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40万元。
(四)进一步放宽再交易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房龄限制
进一步放宽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的限制,由不超过40年调整为不超过50年。例如:以2026年计算,1978年后建成的房屋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开展再交易自住住房“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业务
1.适用范围
(1)卖方拟出售的房屋存在未结清的商业贷款,买方购买该房屋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
(2)卖方拟出售的房屋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买方购买该房屋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
2.办理条件
申请存量房“带押过户”,除符合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买卖双方已签订合法有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2)交易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原抵押登记有效,未设定其他抵押、无查封等限制转移情形;
(3)涉及商业贷款的,原抵押权人需同意办理存量房“带押过户”,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不动产交易和抵押协议书》;
(4)买方首付款金额和贷款资金之和应为全额购房款,应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贷款未结清本息之和。
3.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达成买卖意向后,公积金中心对买方贷款资格进行预审并出具预审回执单,拟定买方贷款金额、年限等;
(2)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若配偶为共有权人的也需到场)携带预审回执单向原抵押权人申请带押过户;
(4)原抵押权人向卖方出具同意办理带押过户意见书,买卖双方、原抵押权人及公积金中心签订《不动产交易和抵押协议书》;
(5)买卖双方及公积金中心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更名和顺位抵押权设立;
(6)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按约定完成资金划拨,原抵押权人收到拨付的贷款资金后,为卖方办理贷款结清及抵押注销手续。
4.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2)婚姻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婚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提供死亡证明类材料。
(3)夫妻双方户口簿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5)《不动产权证书》
(6)税收完税证明
(7)还款卡
(8)存量房买卖合同
(9)卖方身份证
(10)卖方收款卡
(11)卖方原借款合同
(1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带押过户)》(原抵押权人提供)
(13)《不动产交易和抵押协议书》(公积金中心提供)
四、提取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家庭成员代际互助提取?
家庭成员代际互助提取是指购房人及其配偶按现行规定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或首付款时,购房人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也可就该房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购房人购房。
(二)如何办理家庭成员代际互助提取?
政策施行后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适用于家庭成员代际互助提取。
购房人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申请代际互助提取的,可携带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任一柜面办理。提取人除依据现行提取政策提供身份证明、购房提取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购房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可证明家庭成员真实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机构印章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公证书等。
(三)第一顺序继承人如何申请提取已故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第一顺位继承人(已故缴存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提供如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缴存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配偶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提供居民户口簿或亲属关系证明)、已故缴存人名下有效银行卡(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吉林银行及邮储银行中任意一家商业银行的一类借记卡)。
第一顺位继承人提供材料并签署承诺书后,无论已故缴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多少,均无需提供公证书,提取金额直接划转至已故缴存人名下有效银行卡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提供已故缴存人名下有效银行卡的,仍按《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提取。
(四)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物业管理费
1.提取时间及提取金额
缴存人及其配偶拥有一套住房的,每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拥有多套住房的,每自然年度可选择其中一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同一套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新产权人当年不得再次以该套住房申请提取。因账户余额不足或未及时办理等原因导致未足额提取的,下一自然年度不予补提。
2.所需材料
⑴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⑵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购房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五)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车库(位)费用
1.购买有产权登记的车库(位)
⑴提取时间
缴存人(或配偶)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有产权登记车库(位)的,自购买车库(位)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或车库(位)网签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置车库(位)的费用。
⑵提取金额
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税收完税证明载明的购置金额。
⑶所需材料
①车库(位)网签备案合同或车库(位)不动产权证书;
②购买车库(位)缴纳的税收完税证明;
③购买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购买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购买无产权登记的车库(位)
(1)提取时间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商品房),且同一小区购买无产权登记车库(位)的,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置车库(位)的费用。
(2)提取金额
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万元。
(3)所需材料
①已购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车库(位)使用协议;
③购买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购买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4.其他事项
(1)个人之间的购置行为不予支持提取;
(2)同一车库(位)仅支持按有产权登记或按无产权登记其中一种提取方式进行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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