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我们又见面了。今天请到直播室的嘉宾是吉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周智。周主任您好。
周主任:主持人,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我市颁布了《吉林市无偿献血条例》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周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经实施多年,我市为何又会制定并颁布实施这样一个地方性法规?我们请周主任给予相关解答。
周主任:由于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社会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加之医疗技术快速发展,我市医疗用血需求以年均20%左右的速度迅速增长。据统计,我市2013年医疗用血量在1500万毫升(15吨)左右,需要约7.5万人次参加献血方可满足需求,血液供需矛盾凸显,阶段性、季节性血源不足现象时有发生。尽管我市献血工作在各方的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协同不够、献血公益宣传需要进一步加强、采供血应急保障机制不完善,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对鼓励公民献血的规定比较原则,而且对临床用血免交费用的主体、范围以及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手续等无明确规定,造成实际操作困难,进而对献血者的积极性产生了影响。为防患于未然,切实关注和保障民生,保证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制定一部符合我市献血工作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吉林市无偿献血条例》从我市实际出发,着眼于解决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实际问题,此条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细化和补充。明确了相关部门献血工作的职责,健全了采供血应急保障机制,完善了鼓励公民献血的措施,对献血、采血、用血等其他相关活动进行了严格规范。
主持人:《吉林市无偿献血条例》中为何要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周主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无偿献血制度。献血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且难度较大的社会工作,这些工作仅靠市卫生行政部门难以推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献血工作的发展。因此,《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确定的管理体制,分别在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此外,《条例》第十九条还对献血工作成绩显著的献血单位和个人如何表彰和奖励进行了说明。
主持人:《吉林市无偿献血条例》中关于建立应急采供血保障机制又有哪些要求?
周主任:随着我市临床用血量的持续增长,血液供应不足现象时有发生,其中以季节性缺血最为突出,此现象已成为全国献血工作的共同“顽疾”。另外,在突发事件中,输血作为临床救治的重要手段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建立应对采血淡季期与突发事件采供血应急保障机制,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条例》针对应急采供血保障机制的建立有专项条款: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血情况,组织开展“献血月”、“献血周”等集中献血活动。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应当在“献血月”、“献血周”活动期间或者根据用血情况集中动员和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献血。第七条规定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纳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出现血液短缺和发生应急用血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采供血应急预案要求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动员和组织献血;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实施应急状态下的用血管理机制。
主持人:《吉林市无偿献血条例》的颁布实施,对献血者和用血者有哪些益处呢?
周主任:无偿献血是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完善对献血者的激励措施,对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凝聚社会正能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以往规定是,本人按献血量2倍免费用血,直系近亲属等量用血。为了激励公民参加献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的,按照下列规定免费用血,免费用血量累计计算:
(一)全血献血量累计不足1000毫升或者单采血小板不足5个治疗量的,献血者可享受献血量2倍的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享受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二)全血献血量累计1000毫升至2000毫升或者单采血小板5至10个治疗量(均含本数)的,献血者可享受献血量3倍的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享受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三)献血累计10次以上的,献血者可终生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享受献血量2倍的免费用血;
(四)献血者死亡的,不影响其配偶、父母、子女享受的免费用血量;
(五)同等临床情况下,献血者优先用血。
全血和单采血小板可累计计算,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按200毫升全血计算。
对献血者享受免费用血制定了较为优厚的政策,明确了免交费用主体和范围,使公民献血的鼓励政策更具操作性和有效性。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手续较为繁琐,影响了献血者的积极性。因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对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手续进行了明确和简化。
主持人:随着《吉林市无偿献血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市下一步的无偿献血工作将如何开展?
周主任:简单地说,就是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一是开展团体单位献血。
按照《条例》第六条关于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月活动的规定,全市各部门组织动员本部门单位积极参加献血活动。市血站深入各级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部队等单位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招募,按临床用血需求量进行采血活动。
1.市区内各级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校、部队根据吉林市无偿献血管理委员会的统一要求,按本单位总人数8-10%的比例组织安排人员参加无偿献血月的献血活动。具体献血人数由吉林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责成吉林市献血办公室统一部署。
2.团体单位参加无偿献血时间自2015年1月开始,具体时间由吉林市献血办公室根据临床用血需求与各部门单位协商确定。
3.各部门单位责成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在组织人员参加无偿献血同时,为献血人员提供必要的休息或创造便利条件,积极配合和支持活动的顺利开展。
4.吉林市中心血站组织专业人员走进各部门单位宣讲无偿献血常识,进行现场动员、招募及采血。
5.各部门单位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大力宣传无偿献血先进人物和事迹,市文明办将无偿献血纳入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
6.各部门加大对团体单位参加无偿献血的工作的支持力度,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部门、单位的目标考核,充分发挥团体单位在应急突发事件、采血淡季等血液紧张时的突出作用。
二是全方位宣传无偿献血。1.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全面普及国家和市颁布的无偿献血工作的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无偿献血和挽救患者生命的认识;宣传讲解无偿献血知识,打消群众在献血认识上的误会和疑虑;宣传无偿献血先进人物和事迹,弘扬他们的无私奉献精神,树立无偿献血的良好氛围;宣传对无偿献血人员及家属的优惠政策和待遇,动员和鼓励更多的人成为自愿献血者。在各大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营造浓厚的无偿献血宣传氛围。各区人民政府门前宣传栏增设无偿献血宣传内容。在市区内各主要交通路口LED屏、灯箱、客运车辆,全面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各医疗单位在门诊大厅LED屏增加无偿献血宣传内容,提高全市人民群众对无偿献血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2.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责成专人负责,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层层发动,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各级行政部门及团体单位要重视无偿献血宣传月活动,提高对无偿献血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宣传活动作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积极组织团体单位参加无偿献血,推动无偿献血工作进一步开展。
3.加强培训,提升素质。卫计委要加强采供血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强化宣讲团成员对无偿献血知识的掌握程度,提高解疑释惑能力,胜任对公众无偿献血知识的宣讲。各级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大力宣传普及献血知识,还要强化用血知识的培训,牢固树立科学用血观念。
主持人:好,今天的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非常感谢周主任的详细解答。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