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
无障碍版
关怀版
回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 >>办理回复
  • 诉求留言
    诉求标题:吉林高新区管委会行政不作为、慢作为
    诉求时间:2023-07-16 04:05
    诉求内容: 吉林市高新区管委会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商住综合楼楼内与居住层相邻商业楼层内新建、改連、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吉林高新区管委会没有切实贯彻上述法律规定,不作为、慢作为,从该法公布实施至今,妨终没有严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确定监管部门负责执行该项法律条款,造成该区各监管部门在具体工作中互相推诿扯皮,无人负责,使群众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投诉无门,使本辖区内发生的此类违法问题长期得不到依法查处,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吉林市高新区管委会行政不作为、慢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商住综合楼楼内与居住层相邻商业楼层内新建、改連、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吉林高新区管委会没有切实贯彻上述法律规定,不作为、慢作为,从该法公布实施至今,妨终没有严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确定监管部门负责执行该项法律条款,造成该区各监管部门在具体工作中互相推诿扯皮,无人负责,使群众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投诉无门,使本辖区内发生的此类违法问题长期得不到依法查处,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高新区管委会
    回复时间:2023-07-24 07:30
    回复内容:尊敬的网友,您所反映的问题2023年7月17日,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高新区菁禧荟餐饮商家已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理。感谢您对吉林高新区的关注!
  •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