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人长期居住在河南省信阳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吉林省蛟河市,且网贷平台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蛟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另外今日(2024年9月13日)上午,有人通过法院威胁我说要强制将我及我家人的医保,社保调到吉林蛟河,试图敲诈勒索,给我父母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人长期居住在河南省信阳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吉林省蛟河市,且网贷平台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蛟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另外今日(2024年9月13日)上午,有人通过法院威胁我说要强制将我及我家人的医保,社保调到吉林蛟河,试图敲诈勒索,给我父母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