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内容: 举报吉林市昌邑区xx派出所未依法处罚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行为,涉嫌行政不作为被投诉单位吉林市昌邑区xx派出所 投诉事项:  1. xx派出所明知付xx(已故)存在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行为,却未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  2. 派出所在调查付xx“贷款刷流水”案件时,未主动关联本人被骗案(2023年7月),导致犯罪分子未受追责,本人损失无法挽回。  事实与理由:  1. 付xx违法行为明确:     - 付xx(身份证号:220xxxxxxxxxxx)名下银行卡(62xxxxxxxxxx)于2024年7月接收本人被骗资金7500元,且该账户存在“快进快出”异常流水,符合非法出借账户特征。     - xx派出所2024年10月曾上门调查付xx,并已知其“贷款刷流水”行为(即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予他人使用),但未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对其作出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  
  2. 派出所涉嫌不作为:     -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非法出借银行账户应处10日以下拘留或1万-10万元罚款**,但派出所未依法执行,纵容违法行为。     - 派出所未主动排查付继荣账户是否涉及其他诈骗案件(如本人被骗案),导致案件线索中断,属于未充分履职。  
  3. 投诉后仍未解决:     - 本人今年向派出所反映被骗情况后,对方仅以“付xx已死亡”为由终止调查,未出具书面决定,亦未追查资金流向,程序严重违法。  
  法律依据:  1.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禁止非法出借银行账户;  2.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对出借账户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3.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1条:行政案件应在30日内办结。  
  投诉诉求:  1. 依法追究xx派出所未处罚付xx的行政不作为责任;  2. 责令派出所补充调查付xx账户与本人被骗案的关联,并书面答复;  3. 对相关办案民警启动问责程序。
											
											
												举报吉林市昌邑区xx派出所未依法处罚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行为,涉嫌行政不作为
被投诉单位
吉林市昌邑区xx派出所 投诉事项:  
1. xx派出所明知付xx(已故)存在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行为,却未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  
2. 派出所在调查付xx“贷款刷流水”案件时,未主动关联本人被骗案(2023年7月),导致犯罪分子未受追责,本人损失无法挽回。  
事实与理由:  
1. 付xx违法行为明确:  
   - 付xx(身份证号:220xxxxxxxxxxx)名下银行卡(62xxxxxxxxxx)于2024年7月接收本人被骗资金7500元,且该账户存在“快进快出”异常流水,符合非法出借账户特征。  
   - xx派出所2024年10月曾上门调查付xx,并已知其“贷款刷流水”行为(即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予他人使用),但未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对其作出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  
2. 派出所涉嫌不作为:  
   -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非法出借银行账户应处10日以下拘留或1万-10万元罚款**,但派出所未依法执行,纵容违法行为。  
   - 派出所未主动排查付继荣账户是否涉及其他诈骗案件(如本人被骗案),导致案件线索中断,属于未充分履职。  
3. 投诉后仍未解决:  
   - 本人今年向派出所反映被骗情况后,对方仅以“付xx已死亡”为由终止调查,未出具书面决定,亦未追查资金流向,程序严重违法。  
法律依据:  
1.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禁止非法出借银行账户;  
2.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对出借账户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3.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1条:行政案件应在30日内办结。  
投诉诉求:  
1. 依法追究xx派出所未处罚付xx的行政不作为责任;  
2. 责令派出所补充调查付xx账户与本人被骗案的关联,并书面答复;  
3. 对相关办案民警启动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