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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限制微信
    诉求时间:2024-12-02 14:17
    诉求内容: 本人在2024年12月2日10:28时收到微信零钱被冻结.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联系电话:0432-65070602,043262404524。   一、相关法院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案件消息,也未收到任何纸质文件。突然的冻结微信零钱和限制微信支付对本人的日常生活和病情造甚至于去医院换药的钱都被冻结成极大影响。   二、本人在吉林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零钱限制支付。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吉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云南省某市在吉林无任何居住和常住,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冻微信零钱和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本人在2024年12月2日10:28时收到微信零钱被冻结.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联系电话:0432-65070602,043262404524。   一、相关法院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案件消息,也未收到任何纸质文件。突然的冻结微信零钱和限制微信支付对本人的日常生活和病情造甚至于去医院换药的钱都被冻结成极大影响。   二、本人在吉林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零钱限制支付。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吉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云南省某市在吉林无任何居住和常住,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冻微信零钱和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龙潭区长公开电话室
    回复时间:2024-12-06 17:56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收到留言,区法院积极开展相关问题核实工作经核实,您确实与360借条有债务纠纷,本案保全后向您当时借贷留存的手机号发送短信通知。您微信冻结界面显示的电话是区法院的办公电话,当时电话进电较多,显示无法接通。本案原告住所地系龙潭区,关于您反馈的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将您的情况与原告公司进行协商,原告公司同意对您微信解冻,因本案尚未正式立案,原告同意就您双方的纠纷立案后一并解决。。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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