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标题:对于执行保全立案标准以后和被微信支付账户限制提出疑问
诉求时间:2024-12-02 16:39
诉求内容: 12/2上午吉林省龙潭市人民法院冻结了本人所有微信账户,经查债务由之前的360借条转移给吉林某公司,该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成立,本人债务于2022年开始执行,由于今年家庭经济困难再加上三个孩子要照顾导致负担加重,后续才发现签订合同也有问题,所以和债务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在债权人未同意或未表示的情况下,则视为不同意,那本人的执行保全,应是不成立的,司法机关并未核实对本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对此次工作提出疑问。由于本人上一份工作已经被催收人员影响丢失,现在好不容易找的这份工作需要经常用到微信和支付功能。因此请尽快解开司法冻结,帮助我保全工作。
12/2上午吉林省龙潭市人民法院冻结了本人所有微信账户,经查债务由之前的360借条转移给吉林某公司,该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成立,本人债务于2022年开始执行,由于今年家庭经济困难再加上三个孩子要照顾导致负担加重,后续才发现签订合同也有问题,所以和债务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在债权人未同意或未表示的情况下,则视为不同意,那本人的执行保全,应是不成立的,司法机关并未核实对本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对此次工作提出疑问。由于本人上一份工作已经被催收人员影响丢失,现在好不容易找的这份工作需要经常用到微信和支付功能。因此请尽快解开司法冻结,帮助我保全工作。